单骥/保密协议与小股东权益保护:以广明光电赔偿案为例

▲ 学者认为,重大影响股价资讯应公开。图为广明光电总部外观。(图/记者汤兴汉摄)

单骥/国立中央大学终身荣誉教授、APIAA院士

《证交法》第157条之1最主要是处理内线交易相关的案件,依该法第171条规定,违反第157条之1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者,可处行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

上述处分不可谓之不重,而就《证交法》第157条之1第一项及第二项,最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持股超过百分之十的大股东,及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在实际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营业处所买卖之非股权性质之公司债,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卖出。

为此,为配合该法之规定,于该条文第四项及第五项中,也授权主管机关,就「第一项所称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或该证券之市场供求、公开收购,其具体内容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该条第四项)。及第二项所定有重大影响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该条第五项)。」

为此,金管会乃订定:「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五项及第六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

上述法令是上市公司「公开资讯观测站」及其他相关公开方式的主要法源依据。

在上述法源下,若我们再对照近日广明光电公司的案子,或可看出当前《证交法》中对证券投资人保护的不足。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广明光电须赔美国惠普公司相当131亿的赔偿。(图/AFP)

广明光电判赔131亿 和解后股价涨停

近日发生的广明案,引起台湾股票市场极大的关注,从6月初自美传出,广明光电(Quanta Storage Inc.)被美国联邦法院裁定,因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要判赔美国HP公司相当于新台币131亿元的赔款后,造成广明光电股价的大跌。

依公开资讯显示,自消息披露后,广明的股价便由2020年6月5日的每股35.65元,跌至6月16日的25.6元。

然而神奇的是,广明光电6月18日晚10:16,于「公开资讯观测站」中发布:「公告本公司与惠普公司就光碟机限制价格反托拉斯案达成和解」,而于6月19日的股市中,广明光电的股价随即涨停,以每股30.65元做收,其涨幅达百分之9.86。

Anue巨亨网更以「广明诉讼和解股价紧锁涨停逾10万张委买高挂」为标题报导

若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该公司于「公开资讯观测站」中所发布有关和解的讯息时,我们看到的相关重要资讯为:

「4.事实发生日:109/06/18。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与HP就光碟机限制价格反托拉斯之诉讼争议。 6.处理过程:本公司与HP公司已正式签订保密之和解协定,双方将向法院撤回现存之所有诉讼。因内容涉及当事人机密,依照保密之和解协定要求,予以保密。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对本公司之业务并无重大影响,财务状况应足以支应及维持公司正常运作。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若重大影响股价之资讯未充分揭露,股民要如何做出正确判断?(示意图/记者汤兴汉摄)

广明光电未公开和解金

对照上述的公开资讯,一般社会大众无法明了的事,至少有以下二点:

其一,广明光电与HP的和解,到底广明光电仍须赔HP多少钱?是原来新台币131亿元全部一笔勾销,或是广明光电找到新的证据,反而可以要求HP赔上一大笔?

无论如何,广明光电应为此大大庆贺,6月22日(一)开市后,再来多几个涨停板也不为过,小股民们虚惊一场,当然要多沾沾喜气才是。为此,到底应再涨多少,是否也应把和解的资讯公开,让大家有个正确的判断。

其二,若广明光电与HP的和解,是广明光电就原法院所判的新台币131亿赔偿中,打X折,并可分Y年摊提支付外,若广明光电亦同意给予HP若干特殊的优惠时,那么,广明光电正确的股价至少就应随上述X折数字的大小而定,若是X的折数小(大),则广明光电股价合理的跌幅就应对应地来得大(小)。

为此,在周一开盘后,广明光电合理的股价是否就应跌?当然,要跌多少,是应由市场来决定,但在上述关键数据都付之阙如情况下,试问,股民应如何做出正确的判断呢?

▲ 广明光电表示,与惠普达成和解,股价涨停。图为广明光电总经理何世池。(示意图/记者邱倢芯摄)

重大影响股价资讯 应完整公开

另就法理来说,本案也突显出至少下列三个重要的法理,值得主管机关做进一步的探讨:

其一,广明光电是否能以:「本公司与HP公司已正式签订保密之和解协定,双方将向法院撤回现存之所有诉讼。因内容涉及当事人机密,依照保密之和解协定要求,予以保密。」之两公司间私法上的约定,而阻却《证交法》第157条之1「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之资讯充分揭露的法律上要求?此点主管机关应做澄清。

其二,证交法第157条之1的立法法意,是在处理内线交易,故在其相关办法中,订有「公开资讯观测站」的设计。

论其立法旨意,就是在禁止上市公司,在资讯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对资讯较少的一方(通常是小股民们),发生不公平交易的情形。

以本案而言,资讯充分的一方当然是广明光电,而资讯不充分的一方,则当然是除上述公司决策人士以外的人及广大股民。

试问,上述不清不楚的公开,是否反而借由资讯一小部分公开,而竟可能发生上述股价大幅度偏高或偏低扭曲的情况?若此,则其是否符合《证交法》「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应公开的立法旨意呢?

其三,若以《公平法》为例,厂商在作商品促销时,若只强调价格打若干折,却不充分告知限量若干件,而让消费者扑个空买不到时,就会构成资讯不充分公开,而成为「不实广告」且应受罚的案例。

故本文认为,依《证交法》第157条之1所述「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其消息之资讯应完整地公开,厂商并无选择只公开对自己有利,而对小股民不利消息的权利。

综上所述,若厂商不完整地公开与股价相关的完整资讯时,是否会构成《证交法》第157条之1第四项所说「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公开之违反?

此外,该法所说「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中的「范围」,是否或也值得再做清楚地界订呢?

而若经检讨后,上述与其他厂商和解的重要资讯,确应完整地揭露,惟在目前的《证交法》中,若其规范仍显有不足时,金管会是否应即要求广明光电做完整揭露外,亦应采取必要的修法(如修现行办法、或另颁解释令等),让历史不要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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