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丰Q版商标「鼎仔」侵权 设计公司求偿270万「获赔2万确定」

泰丰宝来文创公司争议商标「鼎仔」。(图/翻摄智慧财产法院判决书)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知名餐饮店鼎泰丰的Q版文创商标案,缠讼4年终于落幕。宝来文创开发公司指控颜姓员工离职转任鼎泰丰,还把宝来先前帮鼎泰丰开发的「鼎仔」、「飞鸟图案拿去制作明信片贩售,侵害宝来著作财产权,求偿270万元,最高法院日前判决确定,鼎泰丰和颜女等人共要赔偿2万元。

宝来文创提告指控,当初和鼎泰丰签约合作由宝设计包仔」、「鼎仔」等Q版图像供鼎泰丰用在相关文创商品,后来双方解除合约关系,宝来公司负责商品设计的颜姓员工,却在2011年间跳槽到鼎泰丰,还拿其中「鼎仔」、「飞鸟」图样,用来设计制作一系列的「鼎泰丰纪念明信片」,还把「鼎仔」拿去登记为商标。

被告的鼎泰丰以及负责人杨纪华否认故意侵权,质疑「鼎仔」、「飞鸟」2个图案简单,没有特色,欠缺原创性,应该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且公司也不知道颜女设计的图案有没有侵权;颜女则解释,在宝来时期画的「鼎仔」是未完成作品,没被宝来采用,认为当时设计的图案,没有原创性。

▲鼎泰丰被控使用侵权的「飞鸟」制作明信片。(图/翻摄智慧财产法院判决书)

智慧财产法院则认为,宝来提出的「鼎仔」有站姿、休息中等各种不同表情客观上可看出创作者的思想情感表现,具有「原创性」,而「飞鸟」图案也同样具有创作性,2个图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慧财产。

虽然宝来主张遭到侵权求偿270万元,但一审遭驳回后,宝来上诉缩减成只求偿165万元,法院认为,宝来遭侵权的图案,指是被用来设计成明信片,不是鼎泰丰主业考量明信片销售业绩,最后判鼎泰丰、鼎泰丰负责人、颜女3人总共要赔偿宝来2万元,案经最高法院在2020年1月驳回上诉确定。

此外,鼎泰丰另外因未经授权,就把「鼎仔」用在春酒晚会布幕,涉嫌重制侵权的刑事案件,经台北地检署起诉后,台北地院已经在2019年间判鼎泰丰要罚6万元,因鼎泰丰未再上诉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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