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名医保海外人身保险 身故理赔2亿引发家族争夺!儿子告赢继母

名医海外人身保险身故后理赔610万美金,引发家族争夺告上法院。图为示意图。(图/pixabay)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台中知名黄姓医师疑似要规避遗产税,向美国保险公司买人身保险,并成立境外公司,将保险受益人列为该公司。保险公司在他去世后交付美金610万元支票,却遭该公司董事,也是黄医师再婚妻詹姓女子拿走,辩称是遗产,属大家共有。公司最大股东,也是黄医师与前妻生下儿子状告上法院。台中地院审结,判詹女败诉应归还,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台中知名黄姓医师与萧姓女医师结婚生子,多年后离婚,2012年与詹姓女子再婚。黄医师在2001年向美国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2015年3月在英国海外领土之一的安圭拉设立公司,隔月将人身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该公司。他在同年8月写下遗嘱,2017年8月死亡,保险公司2018年7月开立保险金610万美元(折合台币1亿9004万5500元)支票,交给当时为公司董事的詹女。

同为该公司董事,也是公司最大股东的黄医师与前妻生的儿子认为,610万美金所有权属公司所有,经多次要求詹女归还,詹女认定这笔钱为遗产,已将支票提领放入自己帐户,并拒绝归还,遭黄儿以公司名义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詹女主张,该境外公司是黄医师生前为规避遗产税所设立,当时股东虽登记她、黄医师的哥哥和儿子3人,但属借名登记,除黄医师外,其他人应该都是人头,该笔钱为遗产,属公司所有继承人共同拥有。

法官审理后认为, 原告外国公司,被告为本国人,侵权行为适用我国法律。 黄姓医师生前投保未经行政院金管会核准的外国保险公司寿险,因此并不适用我国《保险法规定,也不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该保险契约受益人既属该境外公司,则610万美元保险金应归属该公司所有,非属继承人公同共有。

至于詹女认为该公司除黄医师外属借名登记,其他人都只是人头,法官认为,该公司是独立法人,与股东为不同人格。无论股东组成为何,法人人格并不受影响。因此,无论是否有股权登记借名关系,均不影响原告公司之成立及人格。

法官认为,黄医师2017年死亡,詹女虽以公司董事取得610万美金支票,但该公司2019年1月股东会决议由黄医师儿子担任唯一董事,并决议将该支票缴回公司指定帐户。但詹女未将支票缴回,兑现后也未归还现金,辩称是遗产应共同持有,拒绝返还,已不法侵害所有权,判詹女败诉,除应归还这笔钱外,也须加计百分之5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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