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私法人购屋、预售屋转售 花敬群:不会立刻实施

行政院会今日拍板「平均地权条例」修正草案,限制预售屋、新建成屋签约后原则不得换约转售及私法人购屋改采许可制,其中,预售屋或新建成屋买卖契约的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契约后,不得让与或转售买卖契约与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亲或二亲等内旁系血亲间之让与或转售,或经内政部公告的殊殊情形不在此限。且让与或转售之户(栋)数,全国每二年以一户(栋)为限。

所谓特殊情形,内政部举例如财产因故遭强制执行或配偶、近亲因重大伤病须长期疗养、非自愿失业及重大变故,致无力缴款情形。

私法人购屋改采许可制,私法人买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应检具使用计划,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于登记完毕后五年内不得办理移转、让与或预告登记。但因强制执行、征收、法院判决或其他法律规定而移转或让与者,不在此限。

有关其他法律规定,内政部举例,如依银行法、企业并购法、财团法人法等相关规定,因处分、购并或合并,所涉不动产须于五年内移转者,不在此限。

至于私法人购屋许可用途限员工宿舍、长期出租经营、都更危老重建等项目,将另订定许可办法。

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内政部强调,将积极协调优先排会审查,同时研拟相关子法及配套作业,希望能尽速完成修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