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子坑俱乐部私挖温泉 北市府官员怕得罪议员放水遭判刑

贵子俱乐部因违建,业者自行拆除。(图/资料照,下同)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位于阳明山上「贵子坑乡村俱乐部」负责人陈仲明遭爆私挖温泉井,2009年时任产发局水资源股长陈相伯到场会勘,为了规避温泉法,邀集不知情的台北市议员林瑞图地方里长等人助阵,而陈相伯为了避免得罪林瑞图,应要求在会勘记录上记载不实事项,让其顺利取得温泉开发许可士林地院依犯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陈相伯1年6月、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犯陈仲明1年10月。

判决指出,陈相伯为了让贵子坑乡村俱乐部有温泉洗浴服务业务,2005年11月、12月间在尚未取得水权,即花台币730万委请探勘公司开凿新温泉井,为了让新温泉井变成「既有温泉井」,2009年初得知地方耆老所言,可作为其依据,同时又接获产发局通知会勘,即邀集不知情的林瑞图、里长等人共同会勘。

陈相伯到场后,发现陈仲明虽主张该井为既有温泉井,但其水泥为新铺设,且附近地面上又有遭挖掘后铺设长条形水泥痕迹无法判定是否为既有温泉井,但若在记录中写上「无法勘查井口」,恐会影响温泉申请作业,因此陈仲明请议员关说改为「现场隐蔽无法实际勘查井位」,并另加注40年前就有一口井存在,并请议员、里长等人签名,借以让陈仲明顺利取得开发许可。

陈相伯辩称,该日会勘目的为征收温泉取用费,有无看到温泉井并非必要,也不影响结论,所以也没有在会勘纪录上详细记载,且否认当天有查看被水泥覆盖之温泉井口,也不知道温泉井在何处,还辩称因陈仲明说温泉井在地下,故他未勘查温泉井口;陈仲明则称,其在会勘前不知道要会勘温泉井的新旧

不过,合议庭认为,当时会勘目的明显包括查看贵子坑乡村俱乐部所使用之温泉井,是否为既有温泉井,且被告陈仲明在会前已知此点,才会邀约议员、里长等人到场参与会勘,被告2人辩词均无可采,再加上陈相伯会勘目的包括勘查温泉井之新旧,衡情纵使陈仲明告知井在地下,应也会询问确实地点,并实际查看以制作会勘纪录,因此上开所辩为卸责之词。

士林地院审理后,认为陈相伯身为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上未能坚守立场,因议员要求而制作不实公文书;陈仲明为申请温泉开发以经营温泉洗浴业营利,而行使登载不实之公文书,足以损害北市府审核简易温泉开发许可案之正确性,依犯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陈相伯有期徒刑1年6月、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累犯,犯陈仲明有期徒刑1年10月,另陈相伯图利部分罪嫌不足,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