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副县长公务期间卖地谋上亿暴利 遭监院13:0弹劾

花莲县长新章监察院弹劾。(资料照/翻摄自花莲县政府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花莲县副县长颜新章过去在担任花莲县消防局局长,以及花莲县政府秘书长长期间,多次利用上班时间于办公处所替花莲县前县长傅崐萁家族从事仲介农地买卖,遭监察院弹劾。监察院3日审查该案,全案以13票全数通过,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调查指出,颜新章自民国99年4月8日至103年12月25日担任花莲县消防局局长;自103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16日担任花莲县政府秘书长(于11月1日升任副县长),多次利用上班时间,于办公处所替花莲县前县长傅崐萁家族成立之荣亮公司从事仲介农地买卖,并协助支付部分地价款,且于上班时间不假外出至银行存款。另尝试争取仲介授权,由其介绍其他买家购买游憩用地等与本身业务无关之行为,违失事证明确,情节重大。

弹劾案文指出,颜新章于任职花莲县消防局局长期间,替傅崐萁家族成立之荣亮公司,并仲介土地买卖,使该公司至少转手获利达1亿100万元。颜新章身为高阶公务员,却假借其权势,于公务机关替荣亮公司买卖土地,赚取暴利,殊不足取。

此外,颜新章任职消防局局长期间,利用上班时间不假外出至银行协助荣亮公司存入现金1笔,金额200万元,身为县府员工涉有行政责任。调查也发现,颜新章自98年12月20日傅崐萁就职后,于出差期间协助荣亮公司存提款,金额为3亿1542万7633元,该等存、提款行为系属与本身业务无关之行为。

监察院表示,颜新章于任职花莲县消防局局长、花莲县政府秘书长期间,多次利用上班时间,洽谈争取仲介系争游憩用地之授权,违背其职务之行为,严重败坏公务机关及公务员形象、损害政府之信誉,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且有惩戒之必要,因此依法弹劾,并移送惩戒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