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领双薪!公立退休教师转任公职等 要停领月退俸

行政院27日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3条修正草案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行政院27日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3条修正草案,针对领受月退俸的公立教职人员,若再任政府编列预算给薪的机关团体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经费累计达财产总额20%的财团法人、政府转投资占该事业资本额20%事业、受政府直接或间接恐致的团体、机构职务者,且月薪超过基本工资者,必须停领月退休俸。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 增订第1项第1款及第3款:明定择领或兼领月退休金人员如犯贪污治罪条例或刑法渎职罪章之罪,经判刑确定而入监服刑期间,或因案被通缉期间,应停止领受月退休金之权利,至原因消灭时恢复。

二、 增订第1项第4款及第5款:修正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再任应停止领受月退休金之职务范围条件

三、 增订第2项:对于修正条文施行前,已再任上开职务且每月领受之俸(薪)给、待遇公费总额已达法定基本工资,而无须停止领受月退休金之权利者,给予3个月过渡期间,俾供审酌是否继续任职。

四、 增订第3项:明定未依规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领月退休金而有溢领事者,应由支给机关依法追缴自应停止支领日起溢领之退休金。

五、 增订第4项及第5项:明定择领或兼领月退休金之人员再任第1项第5款所列机构董(理)事长及执行长者,其年龄限制。

六、 增订第6项:本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第3项有关领受月抚慰金遗族停止领受月抚慰金权利之规定,涉及遗族权益,移列于本项。

林全也指出,为使军职人员退伍再任公职、特定法人及事业机构时,与公教人员采取一致的处理原则,以维护制度公平性,请国防部就退伍再任人员应停发月退休俸及停止办理优惠存款的相关规定,尽速通盘检讨,并在政务委员许璋瑶协调下,尽速完成修正事宜核报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