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命案凶手多次提供不实资讯 最高法院对「自首减刑」有疑虑

▲在「野居草堂」开课传授射箭技术的陈伯谦,竟性侵未遂杀人分尸。(图/翻摄草山岩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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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5月,陈伯谦在华山草原搭建草堂,进行传统弓道技艺教学,参加的学员A女遭到杀害。

案件经起诉后,一审台北地院认为构成强制性交而故意杀人罪、遗弃尸体罪、窃盗罪,应执行刑为死刑。二审高等法院认定陈伯谦就杀人罪部分,构成《刑法》第62条自首,减轻其刑,改判无期徒刑。

根据高院二审认定的事实是,被告被害人A女饮酒昏睡后,先打算对A女乘机性交,在A女惊醒拒绝后,被告提升主观犯意到强制性交,并且对A女以强暴手段性交。因为过程中A女的反抗,被告萌生杀人犯意,勒住A女颈部致死。

案件上诉后。

10月26日,最高法院将杀人罪、遗弃尸体罪部分,撤销发回二审,理由包括就二审判决认定乘机性交要件的判断理由不备、构成强制性交跟杀人的结合犯,无从判断法律适用上是否适当外。

针对二审认定被告符合自首要件这部分,最高法院表示证据评价整体观察判断,不能够将有关联性的证据割裂单独评价,原判决没有详细审酌员警及A女之父在协寻过程、搜救犬到草堂内搜寻的迹证,及搜救人员现场摆设物、被害人关连性调查结果,做整体的观察判断。只选择员警部分的证言,单独评价,就认为警方当时只有单纯主观臆测被告涉案,作为自首的判断基础,还需要进一步查明,这部分认定被告有构成自首,有证据调查不够充分及理由欠缺完备的违误

另外,最高法院也指出《刑法》第62条自首减刑,在95年《刑法》修正时,改为「得」减轻其刑,目的就是在让真诚悔悟的人可以得到减刑自新的机会,让狡诈阴险残暴的人无从遁形,以符合公平

在本案的情况中,被告在过程中,似乎有多次提供不实资讯引导警方到其他调查方向,或刻意打电话给A女留言来规避。

二审判决也提到被告有刻意误导的情况,就被告自首的动机,原判决没有说明裁量理由,理由欠缺完备,以至于让被告自首减刑判断是否合法这件事情,难以判断。

最后,最高法院指出案件发回后,高院更审要依照刑事诉讼新法,进行量刑辩论,并给被害人家属陈述意见的机会,再做出合乎罪刑相当及立法意旨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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