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出「帝王条款」索退全部保费 法官多一面倒判寿险公司惨败
▲法院多年来审理被保险人主张非亲签而索退全部已缴保费的案件相当多,也多是胜诉落幕。(图/视觉中国CFP)
保险法有一条大家暱称的「帝王条款」,就是如果要保书上的「被保险人」签名非本人亲自签名的话,保户可以主张保单无效退还已缴的全部保费。
而这类案件在法院审理判决保户胜诉相当多,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受理的申诉也是采取同样见解,只要确认非被保险人签名字迹,几乎都可退还保险费。
有位保户提出申诉说,他以自己为要保人,太太为被保险人,经业务员介绍投保了一张长期看护终身保险。当时业务员告知保险契约可以不用实际缴费20年,日后能以保单价值支付保费,并无损保户权益,同时业务员让保户将原已投保其他保险公司的保单,办理减额缴清。
后来保户觉得不妥,且要保书亦非太太亲自签名,因此主张保险契约无效,请求返还所缴交保费8万元及损害赔偿1万元。
人寿公司则说,依据业务员招揽报告说明,招揽时依建议书向保户说明,并经保户审慎判断后才决定投保,要保书亦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亲签,且已逾契约审阅期。至今才提出异议,难以断定业务员有所疏失。保险公司无法同意退还所缴保费及损害赔偿金额。
对此,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说,只要业务员在招揽过程中确实有将要保书给被保险人签名,那么保户就不能要求解约退还保费,同理被保险人也可举证说明签名非其本人字迹,那么就可以依保险法主张保险契约无效,索回保险费。
《保险法》第105条
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被保险人依前项所为之同意,得随时撤销之。其撤销之方式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及要保人。被保险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其撤销权者,视为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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