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被禁住女宿舍!伴盟指法院判决盲点:难道当成潜在性侵犯?

▲长庚跨性别住宿案,当事人小雯及伴盟发出声明。(图/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记者林育绫/综合报导

长庚大学跨性别学生小雯在2017年争取入住女生宿舍,并征询3名女同学同意,却遭学务长及总教官以性别歧视言语羞辱,后续在伴盟协助下提告,日前(6/25)桃园地方法院做出判决,2名师长各须赔偿8万、12万元;不过法院对于「跨性别学生可否依照性别认同入住宿舍」仍有未明之处,甚至提出「安全」与「性平」的两难,因此伴盟在最新回应声明也点出,「难道是把跨性别者当做潜在性侵犯?」

小雯由于自我认同为女性,2017年在征询3名女同学愿意同住的情况下,争取申请入住女生宿舍,却遭学务长以「有其他同学一样男生化妆、抹口红、头发比你还长,穿裙子,也还发生过啊。他也住男生宿舍啊⋯」,总教官则以「我是基督徒,我只相信真理,上帝造人只有男女,没有造第三性」等性别歧视言语羞辱。

在伴盟律师团的协助下,2019年以2人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提告精神损害赔偿,桃园地方法院简易庭在上月底(6/25)做出判决,判决认定2人侵害小雯人格权且情节重大,判决各赔偿学生8万与12万元。

不过判决结果一部胜诉、一部败诉,法官虽正面肯定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指出2名师长侵害小雯的性别认同法益且情节重大,判定小雯胜诉。但法院也认为,长庚大学对跨性别学生住宿,已有正面回应处理,不能称为侵权违法,就此部分判决小雯败诉。

伴盟表示,对此判决结果,小雯与律师团「喜忧参半」,沈淀多日后在7月2日深夜回应。其中一点声明指出,法官认为让小雯入住女宿产生「安全议题与性平教育」间的两难,并认为应该考虑其他住宿学生的感受,甚至暗指小雯入住女宿,应征得全体住宿生同意,「针对此点我们感到非常不解」。 伴盟说明,长庚大学的住宿空间套房式,浴室厕所都在套房内,公共空间仅有讨论室、洗衣晒衣间,小雯已取得3位同住者(包括两位家长)的同意下,校方却仍不附带任何理由的否定其住宿要求,针对此点,法院不但完全没有回应,甚至提出「安全」与「性平」的两难,「难道是把跨性别者当做潜在性侵犯?」

伴盟也说,很遗憾法院没有更多阐明,仅以「安全」为由,就将「小雯依照性别认同的住宿权」与「其他人希望入住『纯女宿』的预期」放在天平的两端,再得出否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权利结论

而法院虽然未正面肯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权利,但已注意到隔离式的宿舍安排,对于跨性别者可能产生标签化作用,因此期许未来持续透过教育,并在尊重跨性别者生命历程原则下,继续探讨何谓真正的性别友善宿舍安排。

▲国内针对跨性别者权益仍有未明之处。(图/Sharon McCutcheon/取自免费图库unsplash)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声明全文如下(2021/07/02): 由伴盟律师团协助的长庚跨性别小雯案,上周五(2021/6/25)判决书出炉,判决结果一部胜诉、一部败诉,法官正面肯定了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是人格形成的重要依据,并指出长庚大学前学务长陈英淙、前总教官陈启胜言论,全然否定跨性别的存在,侵害小雯的性别认同法益且情节重大,判定小雯胜诉。 然而在宿舍安排上,法官虽未直接否定「小雯有权利依照女性认同入住女宿」之法律主张,也认为长庚大学将小雯安排于所谓友善宿舍(性质上为单间隔离设施,有标签化之疑虑),确有改善空间,但宿舍安排必须同时考虑非跨性别者与跨性别者的需求,故长庚大学既已对跨性别学生住宿议题有正面回应处理,即不能称为侵权违法,就此部分判决小雯败诉。 面对本案判决结果,小雯与律师团忧喜参半,因此迟至今日才整理好心情对外回应。谢谢这段日子在网路上声援支持小雯的朋友,您们的出声,对小雯与伴盟团队是最大的后盾;也要谢谢那些在网路上批评指教的朋友,您们的不理解与质疑,砥砺着我们继续对话,相信终有一天,像小雯一样的孩子,可以无忧无惧的用自己的面貌去上学,就像那些和她一同入学的女同学一般。 最后,我们就本案判决有以下几点整理与回应: 一、法院判决已正面肯定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属于人格权保障范围,不应受侵害! 判决指出,当小雯向学校争取入住女宿时,身为学务长的陈英淙,却将打架、骂三字经等偏差行为与小雯争取宿舍拿来相类比,又将小雯类比为女性化打扮的男性,其言语已经彻底否定小雯的性别认同,显然欠缺性平意识,且造成小雯严重的身心受创,因此陈英淙判赔8万。 身为总教官的陈启胜,则是一再质疑小雯的性别,甚至抬出自己的宗教信仰,企图以师长之姿「矫正」小雯的性别认同,此等言论不只是欠缺对跨性别的理解,更是展露对跨性别的敌意与歧视,因此陈启胜判赔12万。 这是一件依民法侵权行为相关规定,基于人格权受侵害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件,法官更在最后痛斥陈启胜:「在宗教或个人信念的框架下,或许其不容易接受跨性别的概念,但承认跨性别的存在,包容、尊重其性别选择、价值展现,应是最基本的道理。」对于曾被反同公投横扫过的多元性别群体,法官对反跨者义正辞严的训诫,读起来格外抚慰。 二、在宿舍安排上,法院认为应调和一般人的性别认知,并考虑认为自己申请入住纯男宿或纯女宿者之住宿权益,但判决书内并未说明一般人对于「纯男宿」或「纯女宿」的预期,是何种值得被法律保护的权利?以至于跨性别者的人格权需要与之调和?对此我们感到不解与遗憾。 小雯在即将入学的暑假(2017年7月)就向学校提出住宿问题,并告知校方「已征得三位女同学的同意,愿意与小雯共住一间4人女宿套房」,然而学校不顾小雯意愿,仍将之安排在男宿。小雯因无法适应,再次向校方陈情,学校才在隔年一月,将原本提供给外宾的招待所规划出两间隔离式单间宿舍让小雯入住。 法官认为让小雯入住女宿将产生「安全议题与性平教育」间的两难,并认为应该考虑其他住宿学生的感受,甚至暗指小雯入住女宿应征得全体住宿生同意。针对此点我们感到非常不解。 长庚大学的住宿空间为套房式,浴室、厕所都在套房内,公共空间仅有讨论室、洗衣晒衣间,小雯已取得三位同住者(包括两位家长)的同意下,校方却仍不附带任何理由的否定其住宿要求,针对此点,法院不但完全没有回应,甚至提出「安全」与「性平」的两难,难道是把跨性别者当做潜在性侵犯? 此外,法官认为小雯入住女宿,对于那些希望入住在「纯男宿」或「纯女宿」的住宿生而言,可能难以保障周全,并认为这样安排对其他住宿生而言未必友善。然而法官却完全没有阐明,其他学生对于「纯男宿」与「纯女宿」的预期是什么样的权利性质值得被保护,以至于跨性别学生的人格权需要与之调和? 我们能够了解,有些人对于和跨性别学生住在同一栋宿舍确实感觉心里不舒服,但这种「不舒服」是值得被保护的法益吗?就像在种族歧视仍相当严重的美国,一个白人对于和有色人种共用厕所若感觉不舒服,但他有权利因为自己的不舒服,就在厕所门口张贴「专属白人」的告示吗? 再进一步说,小雯平日是做女性打扮,也以女性身份生活,和其他住宿生并无二致,因此并没有破坏其他人「纯女宿」的预期;除非「纯女宿」指的是「生理构造」,但问题仍在于:一个住宿生并无法得知其他全体住宿生实际的「生理构造」,则对于「生理构造一致」的虚幻预期,又如何可以成为法律上值得被保护的法益? 我们很遗憾法院没有更多阐明,法院仅以「安全」为由,就将「小雯依照性别认同的住宿权」与「其他人希望入住『纯女宿』的预期」放在天平的两端,再得出否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权利之结论。 三、法院认为学校有义务提供性别平等的校园空间,唯「何谓性别平等的空间」仍有赖未来持续讨论。 法院虽然未正面肯定小雯入住女宿的权利,但已注意到隔离式的宿舍安排,对于跨性别者可能产生标签化作用,因此期许未来持续透过教育,并在尊重跨性别者生命历程的原则下,继续探讨何谓真正的性别友善宿舍安排。 我们也认为,法院此部分的期许,一定也不仅限于本案的学校,而是希望透过法院公开的判决,期勉我国各级学校仍应该继续讨论、改善校内的公共空间,以期达到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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