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聪/电动代步车乱象丛生 长者安全需重视

▲随老年人口增多,电动代步上路情形也逐渐增多。(图/记者李毓康摄)

李克聪消基会交通组副召集人

近年来因民众骑乘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愈来愈多,政府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新制,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迄今经执法单位全力宣导但相关违规件数仍然不少。

同样的,台湾自2018年3月底户籍登记65岁以上老年人口计331万人,已占总人口14.1%,正式迈入高龄社会,时下银发族驾驶三轮或四轮电动代步车上路逐渐增多,因目前仍无明确管理规则,电动代步车违规使用影响交通安全及效率的情形愈来愈多。

常见高龄者驾驶电动代步车上街买菜甚至到托儿所接送孙子,甚至驶入一般道路未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机车争道之违规行为,因此如何参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经验,未雨绸缪尽快制定并执行电动代步车管理机制,就十分重要了。

目前依据经济部标准检验局2010年公告之「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15390身心障碍者辅具─分类与术语」(相对应国际辅具标准ISO9999:2007),电动代步车及电动轮椅同样归类于「12 23动力轮椅类」,二者主要差别在于电动代步车一般借由机械性改变驱动轮轴心控制转向,属于「12 23 03手动转向之电动轮椅类」,而俗称之电动轮椅乃以动力控制转向,属于「12 23 06动力转向之电动轮椅类」,电动代步车主要分为三轮及四轮两型。

另外依据交通部说明电动代步车的相关使用规定:身心障碍者所使用为行政院卫生署公告属于医疗器材之「医疗用电动代步车」及「动力式轮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功能有别于一般车辆,系视为行人活动之辅助器材,其于道路上使用则应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规定。

▲常见高龄者驾驶电动代步车上街,甚至驶入一般道路未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号志与机车争道之违规行为。(示意图/资料照片)

因此建议政府应厘清电动代步车的使用对象、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并订定相关管理规则,至于有别于身心障碍者的一般高龄者是否可以使用电动代步车必须明确规范,而身心障碍者及如开放为行动不便的高龄者使用之规范,如使用者身心功能之适合性、对于操控电动代步车之认知与技能、相关道路使用规则等都需加以规定,执行相关规定的管理机制亦必须详加规划设计。

消基会持续关心高龄化社会后高龄者的交通权益及安全问题,选举过后政府在交通政策之规划执行上,应正视未来行动不便高龄者使用电动代步车的需求,如参考国际辅具标准ISO9999:2007,电动代步车及电动轮椅同样归类于动力轮椅类,其使用目的应该用在替代步行活动,也就是「社区内移行活动」的使用范围。

如要开放社区外之较长距离的移行活动,必须加以规范应使用之适当范围且必须使用在人行道,其行驶速限必须规定(如10KPH或更低)。

另外为让电动代步车使用更方便舒适,常见在其车身加装遮阳避雨板及后方有照顾者站立等影响其安全行为,建议政府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则之前应走访调查制造及贩卖电动代步车与电动轮椅的厂商与使用者,深入了解其不同车型及加装的安全检验机制、使用者购买时是否具备筛选其适合使用之规定、购买后是否有教导其产品设计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是否在车身加贴有关于操控方式适当警语以提醒安全、使用者使用范围及困难等相关问题,再因应予以规范管理。

目前交通混乱既无效率又不安全之原因是道路混合车流过于严重,高龄者者出门尤其行动不便者如以汽机车代步或步行,因交通混乱加上反应较慢,交通事故风险提高。如搭乘公车因混合车流过于严重,公车驾驶加减速频繁,上下车也很容易摔倒受伤。

因此如能考量都会区偏乡地区之不同交通特性及人本交通目标,并改善目前行人与自行车的相互干扰的安全问题,明确规划高龄者电动代步车的适当路权及使用范围与限制,并制定执行相关管理规则,以减少日益严重的混合车流程度,有效改善交通安全问题,是中央及地方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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