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产假应延长 劳动部:恐不利育龄女性就业

劳动部长许铭春。(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劳动部长许铭春今(28)日出席卫环委员会备询时,针对各党籍立委所提「性别工作平等法」相关修正草案有关产假、陪产假等劳工权益进行报告

根据现行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规定,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星期、受雇者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产检假5日、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5日,产检假及陪产假期间,薪资照给。

对此,各党立委今日也提出「性别工作平等法」相关修正草案,提案中指出,产假应比照多数国家做法,从现行的8周延至10周或是14周,劳动部在书面报告中提出两点认为不适合。

劳动部指出,部分国家将产后母体恢复为目的的「产假」与照顾年幼子女为目的的「育婴假」统称为「产假」;但我国却是以「性别工作平等法」为广义的产假,也就是另外针对怀孕、分娩及育儿分项订定安胎休养、产检假、产假及育婴留职停薪等假别,因此并无法国外比拟。

国民党立委蒋万安也提到,在ILO(国际劳工组织)有95.1%的会员国在8周以上,仅有4.9%在8周以下,台湾仅有8周的产假不够,应符合国际标准

许铭春解释,我国将有薪假产假设立为8周是有医学根据的考量,女性产后恢复约需6周,所以当时订立为8周,由于国内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多,产假延长可能造成雇主雇用育龄女性意愿,反而造成不利其就业等负面效应,需要审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