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47/法律为人民而存在?官兵强闯民宅,百姓无奈

台北巨蛋被北市府接管,依《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要选择伤害最小,好比警告、劝导、罚锾、禁止营业,而非直接强制接管。(图/东森国际)

如果房东与房客签订租约,后来有了纷争,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房东就直接找警察把房客赶走,最后还说一切合法。房客后来求偿,却也败诉了。这样的法律完全无法保障人民权利,这就是东森在小巨蛋案中的遭遇

东森巨蛋公司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纠缠了10年,东森巨蛋公司委任律师葛苗华张仁龙,见证了东森巨蛋案10年的风波。小巨蛋被市府接管后,东森巨蛋公司向台北市政府求偿4亿余元,其中2亿4千余万元是东森的财产损失。张仁龙说,东森巨蛋公司的财产损失总共分为545个项目,每一个项目内还有数额不等的物品整理了两大箱的财产凭证清册,没想到最后还是败诉确定。

此外,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依据《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中适用《行政执行法》的规定接管小巨蛋,张仁龙认为,这是最大的争议所在。因为自治条例是台北市议会自己修的,其中一条是准用《行政执行法》,而地方性的法规是否可以直接准用《行政执行法》,他认为这是个问号,即便要准用,也要全部适用。好比《行政执行法》第3条要符合比例原则的规定,虽然市府接管时有查日出时间,符合了《行政执行法》不得在夜间执行的规定,但还是要看究竟有没有接管的必要性。

2007年8月17日,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发函给东森巨蛋公司,要求3天内,也就是8月20日要清空,《行政执行法》第27条要求须定相当期间催告履行,市府给3天的时间算是相当期间吗?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吗?这些看起来,都非常不合理,但结论就是东森巨蛋公司还是输了。

张仁龙指出,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接管台北小巨蛋时,曾发函给东森巨蛋公司,表示如果不服行政处分,可诉愿救济但东森巨蛋公司诉愿后,台北市政府诉愿委员会认为,小巨蛋OT案是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招标,依《政府采购法》若有履约争议,应该是申请调解或是仲裁,并非诉愿,因此驳回。东森巨蛋公司提行政诉讼,法官却又认定这不是行政处分,是基于当事人地位对等的契约意思表示,属于观念通知,判东森巨蛋公司败诉确定。

张仁龙认为,如果是契约对等的双方,那为何台北市政府可以动用警察权,这一点都不对等,因为东森巨蛋公司没有警察可以动用,这是非常没道理的事。而行政法院认为,2007年8月17日那件限2天搬走的公文,不是行政处分,是观念通知,但警察来了,东森巨蛋却没有救济的管道,实在是违反「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治国要求。

台湾是法治国家,如果在台湾,台北市政府可以立一个法,说自己可以适用刑法,直接把人民抓来枪毙,这样可以吗?东森巨蛋案委任律师葛苗华在办过这个案子后,有了这样的感想。

葛苗华认为,台北市政府引用自治条例接管,有两大问题。首先,这条例是东森巨蛋与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签约后才修正条款,却能溯及既往;第二个是依《行政执行法》执行,执行有很多方式,一是直接派警力,再来是告诫或罚款或撤销执照,但地方政府的权力没有大到可以直接派警察,代表行政执行署执行,况且行政执行署也不是可以平白无故发动强制执行,前提要有执行名义才能执行,比如说法院判决,才能执行。葛苗华认为,市政府的权力不能大到比法院还大,比中央政府还大,地方自治立法要在政府范围内,不能超越。

对于小巨蛋被接管,葛苗华认为,依《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要选择伤害最小,而不是最严格地执行,好比可以先警告、劝导、罚锾、禁止营业。当年的台北小巨蛋案,没急迫到要马上收回来,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在处理台北小巨蛋接管案,违反法律保留也未达必要程度,但法院却认为,这是市府的权力,没有违法。葛苗华感叹,这大概就是自古以来的官闯民宅百姓无可奈何!(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