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漏电他遭电击后猛抓睾丸、吃树叶石头 获国赔1761万

男子路灯漏电电击,出现抓下体、吃树叶石头状况,获准国赔。此为示意图。(图/记者李佳蓉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22岁的吴姓男子2015年间与友人新竹县新丰乡三元宫旁水球嬉戏,却遭漏电的路灯电击,经抢救后因「缺氧性脑病变」而脑部受损,不时吃石头、树叶,还出现「猛抓生殖器」的退化行为。家属请求国赔,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新丰乡公所须国赔1761万余元。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3日驳回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5年10月3日,下午5点多吴男与友人在新丰乡三元宫旁公园水泥洗手台旁砸水球嬉戏,他站在洗手台旁某路灯前,突然遭电击倒地不起,失去呼吸心跳,经救治后虽恢复自主心跳,但呈现植物状态。经过持续救治后,病情有所回复,但因「缺氧性脑病变」导致认知受损、失语症躯干肌力不足、无法独立行走,还出现「猛抓睾丸」的行为,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协助照顾,后经法院裁定为受监护宣告之人。

家属不满,原本可以期待儿子顺利长大,受其孝顺、奉养及传宗接代,却因这次事故,导致儿子进了特教班,除了期待落空以外,还要面对儿子在特教班中因无法分辨是否为食物结果还吃同学蜡笔彩色笔卫生纸、石头、树叶、教具等等,也曾出现抬桌椅丢同学、丢饭碗、汤碗攻击行为。家属认为新丰乡公所没能妥善保养、维护、防护路灯,才会导致漏电,并造成此次意外,因此提出国赔诉讼,请求赔偿2935万元。

法院审理时,新丰乡公所拒绝赔偿,辩称已善尽管理义务,是吴男赤脚玩水才会导致漏电,与有过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乡公所因人力不足等因素定期派人巡视检查、排除,对于公共设施未妥善维护,显有过失,判准国赔1761万余元。

乡公所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男赤脚在公园游玩,并未违反公园的功能;另外路灯周围并未设置警告警告标志,告知民众电线钢缆垂落或漏电;也没禁止民众玩水、赤脚,因此乡公所确实仍有过失。高院重新计算损害,认定吴男受有2180万元损害,但因吴男未上诉,高院因此仍判准国赔1761万余元。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5日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