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来台审议新法出炉!经济部拍板:第三地区陆资认定趋严
▲经济部今(30)日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严格认定第三地区陆资定义。(图/记者汤兴汉摄)
为避免陆资以跨境多层投资的方式规避审查,经济部今(30)日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除严格认定第三地区陆资定义外,也扩大投资行为态样的认定。
官员指出,为因应近来外人直接投资模式越趋多元复杂,包括美国、日本、欧洲、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莫不提高对于外资投资审查之门槛,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跨境投资交易强化审查机制,扩大主管机关审查能量。
为避免陆资以跨境多层投资的方式规避审查,以及陆资来台投资,可能受大陆地区党政军的决策指示等情况,经济部已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及相关解释令,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之定义:发布「百分之三十」计算方式之解释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认定标准,以严格认定第三地区陆资定义。
二、扩大投资行为态样:增订大陆地区投资人以契约或其他方式控制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或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及第三地区陆资公司并购台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营业或财产,均为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
三、修正大陆地区党政军所投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就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投资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另外,为防范技术外流疑虑,经济部也同步发布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五条,将特定技术买卖,纳入技术合作态样,应事先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部预告时规划列举「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纳入管理,惟考量产业界新兴智慧财产权日新月异,且「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已可由「专门技术」予以涵盖,经行政院审查后核定,与大陆地区从事「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财产权」之技术合作者,应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