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6月大婴离婚」母讨扶养费 月薪12万儿拒:18岁父死就靠自己

▲患有失智症黄妇有过两段婚姻。(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文当事人无关,下同)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黄姓妇人先前有过一段婚姻,再婚后收养一名仍在就读高中儿子,如今罹患重郁症及失智症,需要他人照顾,因此决定向与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大儿子告讨扶养费。不过,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调查,发现她在大儿子年仅6个月大就离婚了,之后也没有任何联系母子俩就像陌生人,现在反过来要求扶养显然有失公平,最后裁定驳回她的诉求。

判决书中提到,黄妇是在1984年4月与第一任丈夫离婚,1998年3月与第二任丈夫结婚,2018年6月再次离婚,期间曾收养一名仍在就读高中的儿子(无扶养能力),由于她已经63岁了,患有重郁症以及失智症,还领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目前人在高雄市养护中心接受照顾,因此希望与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大儿子可以负责照护,每月给付1万5500元的扶养费。

▲黄妇在大儿子6个月大的时候与第一任丈夫离婚。

但大儿子表示,双亲离婚时自己未满1岁,从小与父亲相依为命,18岁时父亲过世改由姑姑担任监护人,因为不适应后来的生活,于是就搬出去自行租屋、谋生,「母亲从未扶养过我,造成我成长过程的遗憾,而且我对她感到陌生」,现在自己也已经成家立业,有妻子和5岁、7岁的孩子要养,加上住在北部生活开销较高,纵使月薪有12万元,还是无力负担母亲的扶养费。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认为,黄妇默认离婚后未扶养、探视大儿子,考量到当时孩子仅6个月大,正是需要母亲陪伴时期,加上后来数十年间皆未联系,母子俩就像陌生人一样,可见她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最后裁定免除大儿子的扶养义务,驳回母亲请求给付扶养费的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