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同婚公投该如何圈选?

现行民法婚姻规定并未将同性婚姻纳入规定,建议修改民法,将同婚纳入规范内容。(图/pixabay)

全国公民投票投案(下称公投)第10案:「您是否同意民法婚姻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目前民法第972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若投「同意」者,就是赞成目前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不需修改;投「不同意」者,赞成「应」修改民法内容,使婚姻「不限于」一男一女,以保障同志的结婚权(下称同婚)。本文以为,应探大法官748号解释及公投第12案、第14案做体系解释才对,非就单独的公投案号而割裂解释。

大法官释字第748号宣告:「民法没有让同性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与第7条平等权规范之意旨有违,于此范围违宪。」行政意见书认为,宪法保障同性间得以结婚之权利,不会因本次公投结果有所变更。释字748号也宣告:「行政与立法机关需要在两年内修正或制定相关法律。」即行政院提案或立法院修法、立法时,仅须使同性之间能与异性之间享有平等结婚之权利,并未限定须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例如专法)另订之。

公投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型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权益?」,「同意」者,即赞成以「专法」保障同志的结婚权益。同性婚与异性婚本生理差异,何况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婚姻、结婚者广泛,订立专法保障同婚权益,对现行法制冲击较小,且能针对同婚特性设计法制。至于「不同意」者,就是「不赞成」订立专法来保障同婚权益,主张「应」修改民法或在民法中另立专章以保障同婚,以符合748号解释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公投第14案的立场与第12案则明显相反。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保障同性二人建立婚姻关系?」,你是否同意对于同性婚姻直接以民法来规范,不需另立专法?投「同意」者,就是赞成修改目前的民法,把同婚「纳入」规范内容即可,「不须」另订专法;投「不同意」者,乃认为「须」另外立法较好。此案提案理由是基于「婚姻平权人权不能等待、歧视就是伤害」,主张若以专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将强化「同性伴侣不能进入一般的婚姻」、「婚姻只有一男一女才能拥有」之偏狭想像,侵害人权,有违释字748号的保障平等权。

笔者以为,适婚人之结婚对象自由与配偶性别自主决定,为重要基本人权。同性婚姻既不影响民法婚姻章,亦未改变异性婚的既有社会秩序,若将来同志婚姻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婚成为社会稳定磐石。现行民法婚姻章规定,并未将同性婚姻纳入规定,建议修改民法,将同婚纳入规范内容。反之,另订专法似违背宪法的平等权保障。

观诸德国《同性伴侣法》路途崎岖,历经庞杂调整及社会成本耗费,最后还是要走向「平等的婚姻制」。建议未来修法时,应借由民法纳入「同性婚姻」,以消除对同婚、同志的歧视及法律上的差别待遇,但同时亦应对民法亲属篇的修正持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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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