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专法】廖元豪/我们可以成家,却不能扶养孩子?

廖元豪/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印第安那大学莫勒法学院法学博士学术专长宪法行政法、移民法律与政策与反歧视法。热爱教学研究,也相信学术与行动必须连结。耶稣教导的「爱人如己」及「使人和睦」是我的座右铭

为了履行公投的结果,并实现大法官释字748号解释保障同志「结婚自由」及「平等权」的意旨行政院最近提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以下简称「748施行法」)。许多同志欢喜赞叹,一反之前「专法等于歧视」的批评,认为这个法律能够让同志们准用民法去做婚姻登记,而且许多权益都能比照「配偶」的规定,所以是可接受的。

没错,「748施行法」让同志的结合关系,与民法上的婚姻、配偶都颇为接近。虽然「准用」与「适用」既有法律的婚姻、配偶等规定,还是有距离,但多数的婚姻平权支持者似乎觉得「不满意,但可接受」。然而,「748施行法」所保障的同性结合关系中,与「婚姻」最明显重大的落差就是:原则上不允许「共同收养」!仔细观之,整部「748施行法」几乎都没有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本质上预设了同志关系就是不会有孩子。这个重大的差异,恐怕与宪法保障「平等」的意旨有违,是对同志关系的严重贬抑,应该要严肃以对,不能轻易放过。

「748施行法」第20条规定:「第二条关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它只允许所谓的「继亲收养」,却不承认同性结合关系的一般共同收养权利。假设志玲张惠妹(纯粹借名)依据「748施行法」成立了共同生活的关系,可以比照婚姻配偶一样,共同居住,在生活中互为代理,也可以在报税时共同申报。但他们若基于疼爱小孩动机,想要以收养的方式来扶养孩子,却不被允许!至多由其中一人收养,另一个共同生活的伴侣则无法与那个孩子产生法律关系。如果是张惠妹收养了小花,那小花只有一个妈妈,林志玲只能是「阿姨」。不能在学校亲师座谈出席,也不能为小花毕业旅行签订同意书

为什么一般的「夫妻」可以共同收养,作小花的父母;林志玲与张惠妹却只能单独收养,一个妈妈、一个阿姨,而不能共同收养?

有人说,同性伴侣不适合养育小孩。是吗?我想,人人都同意,收养应以养子女的利益为第一优先。然而,如果志玲姊姊阿妹没有意愿养小孩,那根本不会声请收养;而若经过评估,他们没有能力照顾或收养会伤害孩子,那法院也不会认可(现在的收养其实门槛很高,审查极为严格)。为什么不给她们这个平等机会,由法院与出养收养机构做个案判断,而要在法律上全面排除同性关系共同收养?这不是在法律上,粗暴地预设同性伴侣都没有资格共同扶养?这是平等吗?更奇怪的是,为什么小花明明是「两个妈妈」爱着她养着她,对外时却有一个妈妈被当陌生人?这叫做「养子女最佳利益」吗?

比较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2015年承认同性婚姻的 Obergefell v. Hodges 一案中,有一对声请结婚的原告,就是为了共同收养:April DeBoer与 Jayne Rowse 是一对住在密西根州的女性同性伴侣(该州当时并不承认同性婚姻),两人都是护理师。他们在 2009年共同扶养了一个男孩,但只有一人能收养他。同年,他们又扶养了一个早产、又被生母遗弃,且需要整天看顾的孩子。隔年,再加上一个需要特殊照顾的女孩,也成为他们的家庭成员

然而这样充满爱与关怀的一个「家庭」,却有着重大缺憾:密西根州仅允许异性恋夫妻共同收养,或是个人单独收养,同性伴侣则不被允许共同收养。因此,这三个孩子都只有一个家长。若孩子在学校、医院发生什么紧急事故,就只有其中一位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处理。而若DeBoer 或 Rowse 其中一人不幸过世,另一人也对逝者所收养的孩子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为了孩子的权益,他们勇敢地提起诉讼,要终止这种名实不符,对孩子造成许多困扰的处境

在他们的故事里,我们看到这对同性伴侣是怎样爱着孩子—生母不要的,他们尽心尽力扶养(绝不像某些人说,同志不可能照顾孩子,因为不是亲生的)。他们在乎的,是给孩子完整的保护。而经过诉讼,他们得偿所愿,与三个孩子从此过着幸福快乐的日子。但台湾将来可能有许多「DeBoer & Rowse」,她们却只能像本文假设的志玲姊姊与阿妹那样,不管她们怎样共同关爱小花,小花在法律上都处于「单亲家庭」状态。

这不是「平等」,更不是孩子的「最佳利益」。这是整部「748施行法」最该改的地方,比「婚姻」的名分重要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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