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看过你」不是临检好理由! 警察合法拦查应奠基于「合理怀疑」

作者/王惀宇

做为实务研究者,我认为要如何解决问题是重点;做为现职警员,如何保护同仁也是我所关心的。

所以我这篇主要是面向现职员警,讨论如何强化你进行拦检查身份合法性,谨供各位学长姐参考。

我想大家在路上巡逻,一定会有看到某些人时出现「X,我一定要拦他下来问问」的念头,这或许能够称之为执法经验累积的第六感

也确实有些同事就是善于此道,命中率特别之高,但你要问他怎么发现的,他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我认为不是没有征兆,只是警察大都不懂得怎么去描述。

▲强化拦检「合法性」已成为警察需要重视的议题。(图/记者林悦翻摄)

看过许多员警所拟的职务报告或是在法庭上的问答,其实员警的报告能力相当薄弱,不是搞不清楚问题重点,不然就是没办法有具体的回答,偏偏这就是司法在检验的重点。

有些同仁就简化为:「法官检座都不挺」、「以后不用做事啦」,我觉得这样是有点过于快速得到结论,你要让这些人挺你,首先要给他们可以挺的基础

虽然法界有越来越严格检视程序与证据能力的趋势,但司法实务对此并没有完全限制,相信警察执法者仍为多数,所以要怎么让他们接受警察的「合理怀疑」,也是我这边想要讨论的。

先整理一些理论基础,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一词虽然为不特定法律概念,但其实在行政实务中亦有许多说明。

警政署自己曾颁订《警察职权行使法逐条释义》,说明合理怀疑意思为:「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基础,根据当时的事实依专业经验,所做成的合理推论,而非单纯的臆测」。

所以不要说是法律人在刁难,其实这也是警察上级的要求,只是绩效压力大到让长官忘记了。

而在美国司法实务中,1968年的Terry v. Ohio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合理怀疑必须有「具体可表述的事实」,而不是仅仅依照执法者的直觉

这也是后续法理学所探讨的起点之一,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接受这个论述,但这给予了一个很明确的原则

2002年的United States v. Arvizu,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阐释了合理性的涵义,并非基于个别单一因素,而是基于整体考量。

原案中Arvizu有许多动作引起了员警的注意,包括奇怪的手势、车速放慢,大法官认为尽管单一因素看似没有可疑,但加总后足以为员警提供详细且客观的事由

▲警察拦检的合法性奠基于「合理怀疑」,而「合理怀疑」基础则是基于「事实」。(示意图花莲分局

那我们该怎么去具体操作这个「合理怀疑」?

首先,必须要有「事实」作为基础,能让你经过「推论」连结到「犯罪」,如果你能够叙述的越具体,当然就越能表现出你的专业,更能经得起考验。

以这次的案例来说,「陌生脸孔」跟「神情紧张」能不能当作警职法查证身份的事由,就看员警有没有办法做出合理的连结。

假设是在一个不到100人的小型乡村,居民几乎互相认识,也没有吸引外来者的诱因,突然一个陌生面孔出现在人迹罕至之处,那自然引起我的注意。

接着开始去思考他出现的时间地点合不合理,他的行为有没有反常,有没有能跟犯罪连结之处:来这里丢弃赃证物吗?或是这里有秘密工厂?…

神情紧张亦是同理。他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反应?是在看到警察之后吗?从何可以判断?那他有没有做出什么举动,可以让我觉得他是在警戒警察?

▲能否建构出一个合理推论说服人,正成为民众是否愿意接受拦查的关键。(示意图/新北市金山警分局提供)

假如他是因为看到警察而神情紧张,并且刻意回避我的路线,手脚又有些不自然的动作,那我可能会怀疑他是不是有携带违禁品,或是有什么不法意图…

所以要说什么理由一定不合法,其实也没有;关键在于你能不能把所有的图像串联在一起,从征兆连结到犯罪,建立一个合理的推论说服人。

「应考虑警察执法现场的专业观察、直觉反应,受检人员是否有紧张、逃避行为以及其他异常之行为表征,有无民众报案、根据线报,并综合当时的客观环境(诸如深夜时分、人员出入复杂之场所、治安重点及高犯罪发生率之地区等等),是否足以产生前述之合理怀疑,而为必要之拦阻、盘诘及查验身分。」(台湾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84号刑事判决

但如果像那位学长一样,不断切换盘查的事由,自然没办法说服人,反倒会被对方「合理怀疑」。

「我就觉得他很可疑」、「看起来很可疑」是大家很常听到的讲法,可是这样讲法官当然无法知道你的推理脉络,而是要去解释「他哪里很可疑让我觉得他会犯罪」,毕竟行迹可疑不是一种罪。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容易被忽视的重点:程序的「引用」与「转换」。

许多人都会很直觉地认为警察拦人就是依据警职法,甚至连警察都会这样认为,但实际上赋予公务人员查证身分的法律还有很多。

▲警察针对违规改装车进行拦检勤务。(图/记者沈继昌翻摄)

最经典的就是新庄分局盘查人车遭攻击却被判决无罪的案例,举发交通违规的身分查证是依照行政罚法,错误的引用警察职权行使法,变成以犯罪之虞去检视其合法性,反而自承犯罪的窘境(台湾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而有些同仁因为某些原因,会以行政检查之名目进行侦查犯罪之实,例如以场所临检之名发动侦查,同样也是程序误用(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79号判决)。

而行政程序之间乃至于刑事程序的转换,也是许多人会疏漏的地方,就因此被认定为违反比例原则。行政程序何时转换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原本以警察职权行使法进行的身分查证要转换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违序调查,这需要对程序与构成要件有清楚的认识,才会避免出错。

这当然很困难,毕竟警察是要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合法性的建构,同时还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故我一直认为要有更多教育训练时间让员警更精进判断与报告能力,也需要充足执勤警力、取消非必要勤务让员警可以专注于现场状况的判断,以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若制度没有办法如此,我们也只能先自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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