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看过来!消保处明订婚摄业者「订金、礼服押金」收取上限

新人婚纱照前要先弄懂相关规范。(示意图/取自pixabay)

记者胡顺惠台北报导

行政院今(28)日核定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范业者收取的订金不可超过契约金额20%、礼服押金不得超过10%,且经消费者指定的摄影师造型师,业者不得任意更换,还有契约审阅期应至少3天等。

行政院消保处指出,经济部曾在民国88年公告「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作为行政指导,为了让实务上常见的消费纠纷处理有所依据,经济部也依消费者保护法授权,研拟具有法规效力的「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消保处表示,「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已经行政院审查并核定,如果业者违反规定,第一时间会先要求业者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依《消保法》开罚新台币3万到30万元罚锾,且按次连续处罚,最高可罚到50万元。规范重点包含:

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三日

实务上,常见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契约内容情形下,因促销话术当场签约而反悔的案例,因此明订契约审阅期间至少有3天时间。

各服务阶段收款上限

婚纱摄影服务契约订立后,通常需经过一段期间才能完成全部服务,为衡平双方当事人权益,也明订业者收款上限,包含业者收取的订金不得逾契约总金额20%、订金及选定礼服或择定拍摄日期所收取金额的累计不得逾契约总金额50%、业者收取的礼服押金不得逾契约总金额10%等。

外景拍摄的风险分担

当外景拍摄的天候与双方约定不符导致无法完成拍摄时,得由双方约定另择期拍摄或以其他拍摄方式替代,若择期拍摄需要再次造型、化妆,除另有约定外,业者不得收取费用

消费者选定的样片照片著作权归属

除另有约定外,其著作人为业者,著作财产权人为消费者,若是未经消费者选定的其他样片及照片,除经书面同意者外,业者不得使用并应销毁,业者若违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指定摄影师或造型师

业者不得任意更换,若是被指定人员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业者应立即通知消费者重新选定,若消费者已支付指定费而不愿重新选定得终止契约,并得请求加倍返还所收取的指定费,在终止契约时,业者也应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