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斗殴遭法办平均仅罚3866元没吓阻力 警推修正刑法第149条

台湾各地斗殴频传警方除了加强扩检外,目前正推动刑法第149、150条的修正。(图/记者柳名耕翻摄)

记者柳名耕台北报导

警政署基于近年发生夜店聚众斗殴案件时有透过社群通讯软体进行串连集结,时间快速、人数众多且流动性高,不易先期预防,致使案件频率增加、规模扩大,对社会安定秩序影响甚钜;遂推动修正刑法第149、150条,使携械斗殴能够加重刑责,降低类似的案件发生。

这次修法共有2重点现行条文「公然聚众」一词,司法实务上认为必须于「公然」的状态下聚集多数人,且参与之多数人有随时可以增加之状况,才会成立。

但是认定标准现实生活街头斗殴案件难以成罪,无法符合社会期待;因此草案修正为「于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三人以上」,明确定义场所及人数,有利执法同仁现场判断;并对携带凶器危险物品施行以及在往来交通马路上追逐斗殴之行为加重刑责。

第2点,为顺利掌控聚众现场情况,防止法益侵害扩大,将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修正为「二次」,并参考瑞士刑法,新增在场助势之人经公务员口头命令停止时不罚;只要在场斗殴的人被员警制止后就停止,可以减轻其刑,但是首恶者并不在规定内。

刑事局强调,现今警察机关处理斗殴案件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移请法院裁罚,依警政署2018年统计,全国511人次,法院平均裁罚金额3,866元,明显没有吓阻力,因此借由刑法以达到有效压制聚众斗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