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劳保都赔了失能残废金 强制车险没道理说NO
保户出车祸切除了脾脏后向产险公司申请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脾脏切除者」的失能残废金,却遭保险公司拒陪,保户认为劳保都可理赔,强制车险却不理赔,实在不合理,而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申诉获得胜诉。
但产险公司却表示,保户发生车祸伤害住院,并接受脾脏切除手术及自体脾脏植入手术,经审核后未达强制车险的失能残废给付标准(脾脏切除者),所以无法给付失能残废保险金。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表示,保户的体况必须符合「强制车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列出的障害状态,产险公司便须一条款约定给付失能残废保险金。
而调经查该案的病历资料,保户车祸导致脾脏破裂大量内出血2200ml,紧急接受「脾脏切除术及自体脾脏移植手术」治疗出院。保户确实已接受脾脏切除,虽然手术当时医师为避免长期发生慢性感染的并发症,所以另外施行自体脾脏移植手术,但是移植后的脾脏功能是否已经回复到正常状态,从病历资料还无法推断。
再细看其病理报告描述,保户被切下的脾脏为18.8x6.8x3公分,重约85公克,显示其大多数的脾脏均已切除,只有少数的脾脏组织作自体脾组织移植手术。
评议中心委员咨询医疗顾问分析,由于脾脏为身体的免疫器官,有保护身体免于受感染的功能,保户虽然接受自体脾组织移植手术,但仍较正常人高出50倍至200倍的感染可能性,所以不能以保户有自体脾组织移植,就认为脾脏功能健全。如同手脚截肢再接回,也无法回复百分之百的功能,仍会有失能残废的情形。
因此,评议中心委员们认为该案基于当时手术已经切除了脾脏,切除后再移植的脾脏功能也无法确认是否完全恢复,所以应可视为符合强制车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列「脾脏切除者」的障害项目,也就是说产险公司应予给付失能残废保险金给保户。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
该案是依据103年6月车祸事故发生时适用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强制车险给付标准)第3条第1项,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身体残废,其残废程度分为15等级,各残废等级及开具残废诊断书之医院层级或医师,依附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