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医疗性骚扰? 「二不三要」把握申诉时效

台北政府卫生局提出「就诊二不三要」提醒民众如何维护自身就医权益。(图/达至意图记者赵于婷/台北报导日前乳房手术名医梁宏华遭控偷拍,医惩会也判定他违反医师法,记警告并且停业1个月。而根据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调查显示,101-105年9月发生在医疗机构的性骚扰案件共计16件,占台北市672件性骚扰案件的2.38%;其可能原因为实施医疗处置的过程常因为医病沟通隔阂或诊疗行为与性骚扰间的模糊界线而引发医病问题。卫生局也提出「就诊二不三要」提醒民众如何维护自身就医权益。

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赖淑律师指出,「性骚扰防治法」已于94年公布施行,卫福部也于104年修订「医疗机构医疗隐私维护规范」制定医疗机构维护病患隐私的具体作为。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而委员会杨聪财医师也表示,医疗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常常会有「身体」接触、甚至是敏感部位的诊治,执行触诊或征询病人同意的过程中,医疗人员务必要考量到当时环境,尽量保护个人隐私,对于特殊检查及处置,应依病人及处置需要,安排适当人员陪同,且要有合适的医事人员在场,并于检查及处置过程中也要随时观察、注意隐私维护,对于身体私密部位检查也应征得病人同意。【就诊二不三要】1.「不」要怀疑医疗处置过程中若有不舒服的感受,并且违反自我意愿影响人格尊严或感受到敌意或冒犯氛围时,不要怀疑自己的感觉,勇敢提出异议,请医师或医事人员随即中止处置。2.「不」要隐匿遭受性骚扰后,常因为惊吓、羞愧或愤怒的情绪,而没有第一时间向正确的单位申诉或因自觉倒楣而作罢,事隔多日后,可能已过了申诉的期限,而丧失了提出申诉的权利。依据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规定,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关法律请求协助外,并得于事件发生后一年内,向加害人所属机构提出申诉。3.「要」求说明为避免医疗处置与性骚扰行为界限不清,引发后续争议心理不适,在医疗人员提供处置前,应要求医疗人员对必要的接触性医疗行为予以说明。4.「要」冷静搜证性骚扰事件难以成立的因素主要都是证据不足,因此遭遇性骚扰事件应尽可能记录当时的目击证人与相关物证等,以利日后提出申诉及举证。5.「要」适时申诉依据性骚扰防治法第4条规定,30名员工以上的机构皆应订有性骚扰防治措施及处理流程机制,所以民众如果在医疗院所遭遇到性骚扰事件,可马上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诉以争取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