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法官枉法 台湾沦为狗腿王国

中国时报社论

旺中集团董事长蔡衍明,遭壹电视节目《年代向钱看》主持人陈凝观辱骂「国台办狗腿」等语,提起告诉并求偿300万元,日前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这些属于「善意言论」,因此判蔡衍明败诉确定。这样的判决无论是在法律面、政治面、媒体环境面甚至是社会教育面,都做了最差的示范,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

蔡衍明主张,陈凝观在2019年6月27日主持《年代向钱看》节目时,涉辱骂他是「国台办的狗腿」,损害他的名誉权,造成他极大的痛苦,因此提起「侵害名誉权民事诉讼」。台北地院2022年3月一审判决原告之诉驳回,高等法院2023年1月二审判决上诉驳回。蔡衍明再提上诉,最高法院民事庭在4月30日裁定指出,陈凝观在节目中的用语,并非单纯以负面用语抽象谩骂上诉人,也没有逾越必要之范围程度,「系善意发表言论……,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裁定上诉驳回。

骂人「狗腿」竟然被认为是善意言论,简直荒谬至极!法官要不要做个民调,随便问问市井小民,如果有人说他是狗腿,有多少人会觉得对方是善意?如果有人称做出这种判决的法官是特定政党的狗腿,法官会不会认为没事,还称赞对方是一片善意,不必计较?可能吗?法官如此正面评价「狗腿」一词,以后老师、家长要怎么教育小孩?

骂人狗腿绝非善意

众所周知,坊间有一个「骂人价目表」,也就是骂人会被判罚多少钱,如骂人「更年期到了」是公然污辱罪,罚2000元;骂「王八蛋」是侵害名誉权,罚6000元;套用陆剧台词「贱人就是矫情」,罚5万;骂人「下流」被认为有轻蔑之意,构成公然侮辱罪,罚6万。而根据教育部重编辞典的解释,狗腿意指「为坏人奔走办事,胡作非为的人」,不知法官从哪里看出狗腿的善意?

法官干脆建议民众,以后如果想要骂人,千万不要说三字经、五字经,连很多年轻人的口头禅「白痴喔」都不可以,因为说这些话的罚款是5万元起跳,若要骂人,说「狗腿」就好了,因为法官认证,狗腿充满善意,完全不必担心会被罚钱,爱说多少就说多少!照法官这样的逻辑,台湾是不是要变成「狗腿王国」?

法院判决认为陈凝观评论的是可受公评之事,符合诽谤罪的「免责条款」,但蔡衍明并非政治人物,其经营企业也不是公务员执行职务之行为,是不是「国台办的狗腿」,未必是可受公评之事,况且从节目内容看来,陈凝观没有经过任何查证、也完全没有提出任何事实和证据,就在节目中指称蔡衍明是「国台办狗腿」、「红色渗透」,这是非常严重的指控,政府甚至可以用《反渗透法》严办,但显然有关单位并没有进一步的动作,证明陈凝观根本就是一派胡言、信口雌黄。司法如此判决形同放任掌握社会公器的媒体任意放言、诽谤他人,严重伤害台湾的民主政治发展。

再说,就算蔡衍明是公众人物,难道就没有名誉受损的问题吗?根据高等法院过去的裁判说明,名誉,系对个人人格,因身分、能力、学识、职业、家庭等因素所为之评价,影响人格尊严之形成,甚至有谓之为「人之第二生命」,《民法》第18条及第195条将之列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也被认定是《宪法》第22条所概括保障的基本权利。

就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保护的关系而言,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认为:「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惟为兼顾保护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陈凝观在媒体上公开对不特定大众夸夸其谈狗腿等相关言论,却以言论自由自辩,难有说服力。

公众人物也有人格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如此判决不但是践踏自己的专业和尊严,且有枉法裁判之嫌。根据《刑法》第124条,「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谓枉法之裁判,是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规定而为裁判。此案涉及上诉人人格权及名誉之侵害,却未被采纳,法官判决有枉法之嫌,司法如此堕落沉沦,实在令人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