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换照引发讨论反媒体垄断 庄伯仲:不宜滥用「垄断」

伯仲。(摘自庄伯仲脸书

「中天新闻台换案台」被引伸讨论「反媒体垄断运动」,文化大学新媒体与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庄伯仲在卓越杂志撰文,提醒「『垄断』有其严谨定义,不宜滥用」,无论当年的旺中并购中嘉案、台湾传媒卖盘案,都是为了让抗争更耸动而以垄断名之。至于一个财团是否可拥有二个电视频道,得视其属性而定;若一个集团拥有二家新闻台,新闻内容雷同度高达八成以上,不如释出一个频道给有志进军电视新闻的新业者

庄伯仲说,近期因「中天换照案」,国内的新闻传播产业很不平静,纷扰仍未止息。不论同意或反对,众声喧哗本属常态,自当尊重,但一开口就搞错的,就不必理会了。例如行政院发言人指新闻频谱全民公共财,故换照无关新闻自由;自称旅美教授者也说广播频道是公共财,其分配与使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所以中天撤照是国安问题,无关言论自由,均属谬误

他说,事实上,现在的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频道,其「上天下地」(即节目讯号发送与同轴缆线铺设)的相关成本均由业者负担,并未使用无线电波频谱,而收视户亦须每月付费订阅,怎会是公共财(public goods)?依照经济学教科书的分类,这属于集团财货(club goods ,或译为俱乐部财),顶多具有公共性质而已。至于频道位置则是人为的划分,例如国人常说的某新闻台在52频道或55频道,系有线电视相关业者针对频道上架的商业谈判结果,亦与公共财无涉。

庄伯仲说,回到跟中天新闻台也有关的反媒体垄断运动,不论2011年旺旺中时并购中嘉案或2012年台湾壹传媒卖盘案,他了解反对人士的理念,也认同其部分诉求,但也须指明「垄断有其严谨定义,不宜滥用。」简言之,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尤其是具有控制产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以及能够阻碍、影响其他同业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而达到「独占」地位。

以中嘉、壹传媒并购案为例,即便能完成交易,旺中集团的媒体版图虽随之扩大,但离所谓「垄断」仍有一大距离。当时也有人以「反媒体巨兽运动」名之,并购完成后的旺中集团的确会变大只,但也称不上是巨兽。所以当时如称之为「反媒体并购运动」,或更直接的「反旺中运动」,就切题多了。主其事者或许也清楚这回事,但为了让抗争活动更耸动、吸引更多民众关注,因此仍以垄断名之。

庄伯仲指出,多并购一个频道就有主宰市场的可能性吗?依据尼尔森公司的调查数据,同属年代集团的壹电视新闻和年代新闻,将这两台收视率加总也不是新闻台第一名。反而值得大家思考是,若单独一台的收视率远胜其他台总合而能够宰制观众,算不算另一种形式的垄断?这不是没发生过,1970年的布袋戏云州大儒侠」收视率高达97%,1982年的港剧楚留香」也超过70%,恐怕才有资格叫「媒体巨兽吧」!

他说,当年反对者的另一个论点,担心旺中集团一旦买下中嘉有线电视系统,可能会对非自家集团的其他频道的上下架造成不良影响。不过这叫不公平竞争,属于「公平交易法」的规管范畴,并不是垄断,也有正名必要。

庄伯仲也指出,至于一个财团是否可以拥有二个电视频道,这还得视其属性而定。无线电视因须使用频谱,这属于最稀缺的公共财,所以要受最严格规管,自不容许。但若是有线电视,除了法无不可外,目前透过压缩的数位讯号传输,一条缆线即能承载数百个频道,并非稀有财,而且各拥收视族群。因此各台营运上能扮演好同温层角色,满足主要收视对象,让他们相聚取暖,就算符合公共利益了。

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汇流时代,什么才是媒体?YouTube、Line TV、爱奇艺、Netflix算不算?可不要小看这些网路平台,以华人第一网李子柒为例,她光是在YouTube就有1320万位订户,而这个数字可又超过世界排名第一的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整整二百万人次。因此年轻人不捧场订阅,年长者退场剪线,有线电视已面临前无退路,后有追兵的窘境,要怎么活下去,才是更值得关切的议题

庄伯仲表示,当然,也有人从分散股权的投资角度来看待,认为「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一集团多频道才是经营之道,如此主张也是各取所需。但他必须指出,这样的营运模式如果是不同属性的频道,例如新闻台搭配体育台,尚无不妥。但如果同为新闻台,就会面临新闻资讯重复的问题。以国内目前一集团拥有二家新闻台的经营状况来看,新闻内容的雷同度高达八成以上,不仅无法达成新闻媒体的「守望」功能,也有损阅听人「知的权利」,倒不如释出一个频道给有志进军电视新闻的新业者,这点反而较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