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方当然能参与新闻决策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由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是行政决策机关,关中新闻台的裁决理由在新闻传播学理上,究竟还有没有讨论空间?是否绝对站得住脚?是学术实务界应该再深究的问题

首先,通传会认定旺中资方「干预」中天新闻部运作,是大过之一。这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在任何新闻组织内,资方代表在新闻产制过程中,能否被视为组织内守门人层级中的最高一环?通传会委员对此持绝对否定立场,资方只要对新闻刊播与否做出最后决定,都是「干预」。然而,在中外新闻史教育的案例中,却不持这种绝对认定。

例如:1926年时,民国报人张季鸾胡政之吴鼎昌合组公司接办《大公报》,张氏亲订「不党、不卖、不私、不盲」的办报原则。张氏是资方,他却亲自主持该报言论内容,还订下这4大原则。照通传会的立场,这算不算资方严重「干预」媒体内容?但张氏却是新闻学界公认的新闻人典范

又例如,1971年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有关越战美国国防部机密文件,揭发美军在越战中的不当作为,在该报饱受政府压力,要求禁止刊登的紧张状态下,最终由资方葛兰姆女士决定继续刊登,甚至冒着让报社财务垮台的风险,也要和政府打宪法官司,争取新闻自由。照通传会的讲法,这是否也是资方「干预」编辑部的不当作为?而葛兰姆女士也是新闻教科书的典范人物!

仅仅这两个著名案例,即可说明,不能讲只要资方参与新闻处理的最后决策,就是「干预」新闻专业运作的大罪过

第二,以中天案而言,在现任资方于2009年接手经营中天后,只要向旺中集团中、高层干部稍加查证,便可得知,资方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参与新闻处理决策会议。然而,在参与过程中,不全然都是资方下令,新闻工作者照办;且有多次是资方意见遭新闻主管否决的例子

然而,通传会却认定,只要资方参与决策会议,就是「干预」,就是不行。如果资方完全不能「干预」新闻部运作,通传会对电视台罚款时,是否应让资方免责,只要求劳方新闻工作者缴交罚款?真正公平的做法,岂不是应该承认,资方为媒介组织内最高层级的新闻守门人,所以,要罚款,就罚资方。

其次,通传会以自订标准裁罚中天新闻台,然后以受罚次数过多,及民众对该台申诉次数过多做为关台主要理由之一。这表示,通传会自认,所有裁罚,绝对正确合理;民众只要申诉,也绝对错在中天。

但从中天和通传会的诉讼历史各有胜败来看,通传会对中天新闻台的裁罚,显然并不占据绝对合理的制高点,而通传会也从未说明,为何及如何认定。那么,通传会又为何能以裁罚次数及申诉件数做为关台理由?

最后,在学理上最关键的争点是,中天新闻台的节目需不需要服务所有观众的需求,还是可以自我选择,只服务部分观众?就拿「公共性」最强的公视来说,其节目就是要服务商业电视台在营利导向上不愿照顾的少数观众族群,而恰恰好不是要服务所有观众。

再来追问,既然已有公视,又为何还要成立照顾更少族群的客家台和原民台呢?那么,都使用全民共有无线频谱的公广媒体,都可以分众设台,只服务部分观众;不占用无线频谱的上百个卫星频道,却不能允许其中一个频道只服务特定观众?这一个频道在选举期间,对特定候选人报导较多,就是大罪过?

所以,结论很简单,我从不认为中天新闻台的表现无懈可击;但我也不认为,通传会关掉中天新闻台的理由站得住脚、禁得起考验

(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