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阴错阳差常致保单失效 再漏掉催告函难挽救
▲保险争议中有一些是漏缴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图/达志/示意图)
保户如果是忘了缴保费以致保单失效,其实保险公司是会寄催缴通知单提醒补缴,只是如果要保书上填写的地址已非现今居住的地址,委托代收亲友可能疏漏没注意到,或是迷糊不小心让过期的信用卡扣不到保费等等,都是常见3种可能阴错阳差导致保单停效的原因。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表示,保险公司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催缴保险费的通知过程中,是否真的有把通知单交给保户,让保户很清楚知道欠缴保险费一况,都会直接影响保险契约的效力认定,因此保险公司须在执行催缴保险费的通知函,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与方法,以确保契约当事人利益。
现今支付工具发达,民众常选择以帐户扣款或信用卡代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务必定时确认扣款帐户之余额以及信用卡的有效性,若因遗失等原因更换或补发信用卡,则应留意是否须重新授权代缴,以避免发生扣款失败情事。
实务上,保险公司寄发催缴保险费的催告信函,时常以要保人在要保书上所填地址为寄送地址。因此,保险契约效力因保险费到期未缴款而停效前,依保单条款约定,保险公司都要先做到提醒保户补缴费的动作之后30天,还是没有收到保费的话,才能暂停保单给予保户的权利与理赔效力。
尤其是,若投保后有变更住居所,保户一定要记得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联系地址等资料,以避免日后发生相关往来文书是否合法送达等争议。
保户可以赢回保单理由
保险契约条款清楚载明,对于「催告交付保险费」一事是采取「到达主义」,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就其所寄送的保险费催缴通知函「确实已到达要保人(缴交保险费之人)」的事实,负起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出任何文件可以证明已经通知到保户赶紧来补缴保费,多数案件判定都是保户胜诉,在补缴保费之后,即可恢复保单效力。
《保险法》第116条-催告30天
人寿保险之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经催告到达后届30日仍不交付时,保险契约之效力停止、催告应送达于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之最后住所或居所,保险费经催告后,应于保险人营业所交付之。
停效保单的复效期-2年内
在未收到保户缴交的该期保险费后,可依保单条款约定,停止保险契约的效力,并且从停效起计算2年内,若未申请复效的话,则保单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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