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配套公布!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诊断标准出炉
▲卫福部公布《病主法》配套办法,图为卫福部大楼资料照。(图/记者严云岑摄)
《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卫生福利部今(3)日发布配套法规,厘清相关疑义与执行细节,包含明定适用该法的末期患者、不可逆转昏迷、永久植物人状态或极重度失智等患者的临床诊断标准,还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资格,同时也公布「预立医疗决定书」格式,让具完全行为能力者,可以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事先立下书面之预立医疗决定,选择接受或拒绝维生医疗或人工营养。
卫福部医事司3日公布《病主法》配套法规,包含《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及《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过去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规范中,只要符合末期条件,可以选择安宁疗护,将来要实施的《病主法》则扩大为五类病人,增加「处于不可逆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和「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病人疾病状况难以忍受、无法治愈且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的病人」,施行细则进一步订出相关的临床判定基准。
▲台湾迈入高龄化社会,如何善终成为重要议题,病主法的施行则期盼增进尊严善终权利,图为示意图。(图/达志/示意图)
卫福部表示,除了末期患者定义比照《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规范,病人疾病状况难以忍受、无法治愈且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的病人会另由中央主管机关召开会议后公告,在不可逆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等情况则新增了明确定义。
「不可逆昏迷状况」指因脑部病变,经检查显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续性重度昏迷:一、因外伤所致,经诊察其意识超过六个月无恢复迹象。二、非因外伤所致,经诊察其意识超过三个月无恢复迹象。三、有明确医学证据确诊脑部受严重伤害,极难恢复意识。前项诊察及确诊,应由二位神经医学相关之专科医师为之。
「永久植物人状态」指因脑部病变,经检查显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状态:一、因外伤所致,其植物人状态超过六个月无改善迹象。二、非因外伤所致,其植物人状态超过三个月无改善迹象。前项确诊,应由二位神经医学相关之专科医师为之。
「极重度失智」,指确诊失智程度严重,持续有意识障碍,导致无法进行生活自理、学习或工作,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临床失智评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达三分以上。二、功能性评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达七分以上。
施行细则规范重点也包含:临床医疗决定之同意应以「病人同意为优先,关系人同意为辅助」、意愿人得同时指定多位医疗委任代理人及其顺位与权限、预立医疗决定书扫描电子档之法律效力等同正本、意愿人临床书面决定与预立医疗决定不同时,应依其书面明示意思,但如选择拒绝维生医疗或人工营养者,于其撤回或变更预立医疗决定前,仍应依其原预立医疗决定内容执行、医疗机构或医师不施行病人预立医疗决定时,须协助转诊,以保障意愿人善终之权利。
至于《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则规范,地方主管机关应指定200床以上评鉴合格医院,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也订出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团队之成员组成及资格条件。此外,医院、诊所具特殊专长或位于离岛、山地、其他偏远地区,得组成符合前揭资格之咨商团队,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同意,成为咨商机构。
管理办法也明定咨商机构应提供民众之相关资讯及资料,如预立医疗决定书、医疗委任书、咨商费用等,以及咨商过程说明内容及纪录规定。
卫福部表示,《病主法》实施将让台湾病人的尊严善终权利又向前迈一大步,民众可至有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之医疗机构进行咨商,签署预立医疗决定书,并由医疗机构上传完成健保卡注记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