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不合理费用从事业务 投信新法上路 增修订9条文

金管会去年底修订「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部分条文,其中对投信业务推动影响最大是「投信事业经营业务不得以合理费用招揽或者从事业务」。至于「不合理」的定义,投信业者表示,要等金管会金检后,有投信被处分,才知道标准为何。

投信业者表示,金管会对投信事业收费有些「意见」,如对于基金经理费率不能过低以及给通路报酬率不可能过高,从过去只是口头告诫,到此次修订「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时都纳入修订的条文中,未来投信业者不得以不合理的费用招揽业务。

但针对条文中,什么是「合理」费用或多少才算「不合理」费用,投信业者说,金管会尚未做进一步解释,尤其是投信募集新基金时,银行销售基金的奖励金制度,早在2020年即以资产管理规模(AUM)计算销售奖励金,由于金管会已预告今年要启动专案金检,因此,要等到有投信业者被处分,大家才会知道「不合理」的标准为何。

金管会2020年年底再次修订「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5条、并新增4条条文。除了要求投信事业经营业务不得以不合理的费用招揽或者从事业务,修正条文要点还包括:一、增订投信事业投资国内外事业的范围、投资比例资格条件及相关程序

二、强化投信事业投资国内外事业及大陆地区事业管理,应于内部控制制度对投资事业建立管理风及险评估机制

三、投信公司年度报告须有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

四、投信分派盈余或拨补亏损时应依照会计师查核之财务报告为之。

五、为加强投信事业对外国及大陆投资事业的衡平管理,对于金管会已核准投资之外国及大陆事业,每年应申报投资事业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提交所投资事业的业务报告、每月检送所投资事业之上月业务财务资讯营运状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