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s/申请劳检,要先知会主管?

出处:Cheers杂志第194期作者/主讲│陈业鑫整理杨倩蓉 图片来源/张慧岚

最近,台湾家乐福公司因为有员工劳动部申请劳检,事后收到总经理回复,并由工会社群网站曝光内容,引发起网友热议。虽然后来家乐福公关回应,因为总经理是外籍主管,在内容翻译上出了问题,但这起事件仍然是检视劳资关系与彼此沟通品质的绝佳案例

家乐福总经理回复的内容如下:

「亲爱的伙伴是的,这是民主时代。但是为什么你不愿意先通知我,让我改善,若是不好再通知劳检呢?如果你也是喜欢公司的,那应该在劳检前先告诉我,我会帮忙解决,而劳检也会没有问题。如果你不喜欢公司,那么欢迎离开。我是这么告诉工会的。」

从这里出发,我想帮助劳资双方厘清劳动检查的意义与正当性。尤其是过去一年多来,劳检频频出击各事业单位,劳资双方对此更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正确态度

检应保密,不须事先通知

首先,关于「如果你也是喜欢公司的,那应该在劳检前先告诉我」,事实上,员工向劳动部申请劳检,本来就没有义务先跟主管报备。依照《劳动检查法》第13条,劳动检查员执行职务,除下列事项之外,不得事先通知事业单位:1. 第26条规定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或检查。2. 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检查。职业灾害检查。3. 其他经劳动检查机构主管机关核准者。

此外,《劳检法》第11条也明令劳动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出现的行为,其中「处理秘密申诉案件,泄漏其申诉来源」,就是要保护因权益受侵害而提出申诉的劳工

一般而言,员工会向劳动部提报劳检,事前不会完全没有征兆,应该是已在内部酝酿许久,与公司沟通无效后,才转而向政府机关求援。

作为公司高层主管,回应时最好采私下沟通的方式,而非公开回复,免得最后被转发到社群网站上,引起更多瞩目。毕竟在社群网站上,很多与公司无关紧要的人也会踊跃发言,大众总是倾向同情弱者,容易激起群众义愤填膺,反而造成品牌危机,对劳资双方都不好。

基本上,劳动契约属于私人契约,一般人如果买房买车或是买到瑕疵产品,不会先诉诸公权力,而是先走消费者争议调解这条路。在职场上也一样,建议若遇到劳资纠纷时,先私下沟通,多次沟通无效,再让劳检介入。否则,动辄提报劳检,不仅伤害劳资之间的相互信任,企业主也会觉得既然员工难搞,干脆加速自动化以取代人工,造成双方都不乐见的结果。

雇主应公告申诉管道

与劳检相关的注意事项,还包括《劳检法》第23条规定,劳动检查员得邀请相关主管机关、学术机构、相关团体,也就是工会成员或专家、医师陪同前往鉴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这也是台北市政府一直在推动的劳检陪鉴制度。

此外,《劳检法》第32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应于显而易见之场所公告下列事项:1. 受理劳工申诉之机构或人员。2. 劳工得申诉之范围。3. 劳工申诉书格式。4. 申诉程序。换言之,企业未做公告将违法,可罚锾3~6万元。

全文未完,完整内容请见《Cheers》194期】【本文由Cheers杂志授权报导,未经同意禁止转载。】

延伸阅读:

同事请假,身为「代理人的3要1不」原则

张善政:表现好,公司却没有奖励弹性,就不值得待

主管最难开口的4句话,就该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