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龙/频道上下架争议 应运用科技工具防范未然
▲频道与有线电视系统业者间的授权费谈不拢,可能会影响用户的收视权益。(示意图/记者季相儒摄)
相信对许多民众来说,「频道上下架」这五个字,离自己的距离无比遥远,但「频道断讯」「看不到某某频道」这类的字汇,则三不五时地会出现在你我的生活中。
就拿最近的例子来说吧,以转播中华职棒赛事,进入台湾市场的境外专业体育频道「Eleven Sports」在5月底时由于与有线电视系统业者间的授权费谈不拢,所以发函予中嘉、大丰、天外天、全国数位等有线电视系统要求停止授权播出,系统业者若再播出,即有侵权之虞,而此举也造成了将近125万收视户可能无法透过家中的有线电视服务,收看到统一与桃猿两个中华职棒球队,以及西甲、意甲等国际职业足球联盟赛事。
尽管在6月中旬,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的介入斡旋下,「Eleven Sports」同意与握有全台104万收视户的中嘉MSO延长授权至7月31日,但争议如今仍未划下句点。同时,位于新北市的系统(大丰)数万用户,已无法看到该频道,他们的收视权益,着实遭受了若干损害,则是不争的事实。
这个争议追根究底,终归是为了商业利益。自2017年2月21日起,「Eleven Sports」正式在台湾开播,为了追求频道的普及率,在与有线电视系统间的授权费用议价上便大打折扣,当作频道初期的行销费用,但常此以往下来,入不敷出,亏损也逐渐扩大。「Eleven Sports」原本欲向系统业者收取每户每月1.5元的授权费,但在今年的报价则大幅调升为5元,这样的调涨,自然令部分系统业者吃不消。
毕竟在商言商,当收视户已经养成收视习惯的同时,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就成了说不清的无解题,不知不觉间,收视户也成了频道与有线电视上下游之间议价谈判过程中的筹码与谈判工具。
对此,NCC的作为是否有些后知后觉?频道(卫星广播电视频道)在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上下架,依照现行有线广播法第29条规定,系统经营者应依其营运计划营运,其申请书及营运计划内容于取得经营许可执照后有变更时,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变更或报请备查,换言之,有线电视上,所有频道、频位的更动,皆视为营运计划的变更,是必须要向NCC申请许可变更后,才可以变动的;而同法第53条,系统经营者有营运不当、损害订户权益情事或有损害之虞者,主管机关得令系统经营者限期改正或为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收视户的权益。
因此,NCC依照现行有线广播电视法授权来调解、处理卫星频道与系统业者上下架争议,尽管没有争议,但频道上下架往往事涉市场机制、商业谈判,很难说谁对谁错,尤有甚者,更有部分业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法更动频道必须要审议的时间压力,来做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谈判筹码,在背负着「断讯」的时间压力下,身为公亲,却总是最后一个知道的NCC,常常只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进而要求未达成授权协议的频道业者不得终止供应讯号给系统,致使系统业者可以在不支付授权费的情形下,仍可继续播送,而原本应付给频道的授权费用,由于价格无法议定,致使延后(或打折)支付及积欠多年的情况所在多有。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据了解,「Eleven Sports」在这次争议中,便拒绝NCC建议走调处程序,其原因就在于担心一旦进入调处过程,所提出之授权费会恐会被迫调降之故。
对此,笔者认为,NCC何不透过制定相关行政规则,妥善利用科技工具,给予频道及系统业者应针对频道上下架协商时,应善尽的义务,也就是在不影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建立起一套线上预警及调解机制。NCC更可以要求所有的频道及系统业者,应在频道更动的一定时程前,即要依据规定格式,上传公文书、双方争议说明资料及文件,以及接受主管机关安排调解时程等,至少透过预定排程的掌握,中央主管机关的NCC、各系统所在的地方政府(基本频道的费率审议机关)、乃至于行政院的消保会等,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即可知晓频道与系统之间已出现上下架争议,同时也有参与调解的机会,就算最后无法顺利调解,也能够借由此一平台机制,及早将相关资讯告知收视户,甚至要求系统业者提出相关补偿方案等,尽力确保消费者权益,而不是让收视户被蒙在鼓里,到了要断讯的最后一刻,才发现自己想看的频道已经消失,不仅无端造成民怨,最终更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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