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行员知情隐匿2年遭踢爆 涉唆使保户伪签冒用印章买储蓄险

保险公司业务员招揽保单须亲自见到要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保单内容,并请对方在要保书上签名,契约才能生效。此为示意图当事人。(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针对有行员怂恿民众儿子人头户买储蓄险保单,未依规定亲晤亲签,反而诱使保户代儿子签名,法界人士认为寿险公司不仅未做好教育训练,也应该依法无条件同意保户解约,并归还全额保费。

今年2月以来陆续发生多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员,未亲自见到保户(要保人、被保险人)也未亲眼看到保户在要保书上签名,而在多年后遭保户以不知情有用其名字买保单,或是主张遭人冒签的情况之下,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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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险法》第105条,民众向保险公司订立的死亡保险契约,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约定保险金额,这个契约是无效的。民众也就可以随时撤销这个契约。

金管会主秘施琼华就曾对此表示,要保人跟被保险人有时是同一人,但也会是不同人。保险公司必须教育业务员,一定要亲视要保人、被保险人签名,虽然主要行为人是业务员,但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

曾任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林李达律师说,民众为家人投保时也曾有代签状况。但依规定业务员交付一份由要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要保书文件给保险公司时,便须先确认是否亲签,公司才能据此同意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