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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FD整合相关准则,
成为主流揭露标准
去(2022)年9月我国新修订的「上市柜公司编制与申报永续报告书作业办法」规定,应参酌气候相关财务揭露(TCFD)准则,以专章进行相关揭露。事实上TCFD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2017年所提出的倡议,提供一个企业辨识其气候风险与机会的策略思考架构,进而有效的落实风险管理。刚开始只是企业自行采用,但后来越多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要求该国企业需依照TCFD的建议进行相关揭露,包括英、法、纽与瑞士等国。也就是说TCFD已从自愿性采纳,变成主流的揭露要求。
除了采纳TCFD的企业越来越多外,TCFD也整合其他相关的气候准则或倡议。例如TCFD采用SASB(永续会计准则委员会)与CDSB(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的架构,以强化其气候财务的揭露。此外,由于各界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因投融资产生的碳排放,因此TCFD也建议使用PCAF来计算此类的碳排放。同时「碳揭露(CDP)」把TCFD对企业的建议项目,拿过去当作碳揭露的评比题目。也就是说各种准则间的最大公约数逐渐成形。
■气候风险揭露财报化
国际财报准纳入气候风险可说是当前最重要的趋势。IFRS在2020年鼓励企业自愿性依第9与13号规定,将气候风险纳入财报编制。因为IFRS第9号规定,「若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SICR),则必须调整其预期信用损失(ECL)」。而我们所处的地球极端气候的频率与强度不断增加,造成违约机率与预期损失加大。另IFRS第13号规定资产需公平评价。由于各国政府加严排碳标准势在必行,以高碳排机器设备为抵押品将有极大的转型风险,其违约损失率(LGD)也将升高。
因此IFRS积极研议正式将气候风险纳入财报,故在2022年3月公布S1与S2草案,前者是关于永续性的财务(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资讯揭露,后者是关于气候相关(climate-related)资讯的揭露,预期对各界将造成深远的影响。目前IFRS正在研商各界对S1与S2草案的回馈建议,并预计2023年正式公布。该准则主要将参考TCFD的规定,要求进行四层次的揭露,由上而下分别是: 治理、策略、风险管理与绩效目标。其目的就是要让这套思维能纳入董事会决策,相关政策与配套措施获得董事会支持才能贯彻。
辨识出自身的气候风险与机会,接下来必须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与操作风险等概念来规划风险管理,以呼应策略分析的结果。最后就是设计各种可量化衡量的绩效目标,避免落入空洞的口号。另外未来也将对各行业有不同版本的揭露要求,并将参考沿用SASB的规定。
■碳权不能抵减碳关税
随着即将到来的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国内出现一种声音,误以为可以购买廉价的自愿性碳权,来抵减昂贵的CBAM凭证,利用两者的价差,减轻负担。事实上,从CBAM对产品碳排的认定方式,以及减免规则(产品在原产国缴交的碳定价)可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CBAM是欧盟排放交易系统的延伸,目的是让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负担相同的碳定价。若有这个巧门可钻,那么整个CBAM的制度将崩溃。
另外又有一种声音,要求可以用国外的自愿性碳权抵减未来的国内碳费。但在国际上,自愿性碳权几乎都用在民间自愿性的碳中和,少有用于抵减政府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碳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因为国际上对于碳排放所课与的义务,都是针对其原始排放数据。例如美国证期会(SEC)、「科学减碳标准(SBT)」与研议中的IFRS都要求企业揭露使用抵换前的原始碳排数据,企业若要进一步宣称进行碳中和或净零,则应慎选高品质的碳权来抵换自身的碳排,且不应与自身的碳排量与减量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