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安心养!政院通过:有薪产假增2日 育婴留停津贴夫妻一起领

▲友善生养职场环境计划。(图/劳动部提供,下同)

记者蔡文铃台北报导

政院院会于1日讨论通过多项「友善育儿政策」,其中有薪产假原本的5天增加2天,双亲可同时申请育婴留停津贴;此外,在「生」的方面不孕症试管婴儿补助对象不排富,孕妇免费产检的次数也从10次增加为14次、检验项目升级,有薪产检假也从5日增加为7日。

劳动部于6月4日发布修正「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放宽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之弹性,受雇者在子女满3岁前,如有少于6个月育婴留职停薪之需求可依规定提出申请,但每次仍不得低于30日,且少于6个月的育婴留职停薪申请以2次为限。

增订「育婴留职停薪薪资补助要点」,凡是依《就业保险法》相关规定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被保险人,将依该津贴所依据之平均月投保薪资加码发给20%,以提升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劳工经济性支持;另增订「产检假薪资补助要点」针对给予受雇者第6日、第7日有薪产检假之雇主,将给予薪资补助。

本次院会通过之「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就业保险法」第19条之2修正草案,可减轻受雇者生育养育期间的经济生活及照顾负担,使其安心养育子女。修正要点如下:

一、 为配合预防保健产检次数增加为14次,将产检假日数由5日增加为7日。另为不增加雇主负担,于雇主先行给付产检假薪资后,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补助;但依其他法令规定,应给予产检假逾5日,并照给薪资者,不适用前揭薪资补助之规定。

二、 增订受雇于雇用未满30人雇主之受雇者,经与雇主协商双方合意后,亦得适用减少工作时间调整工作时间之规定。

三、 为鼓励受雇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担养育子女之责任,使受雇者有自行考量整体经济状况家务分工,选择是否共同照顾年幼子女之空间,不论配偶是否就业,不再限定须有正当理由,受雇者均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及家庭照顾假,爰删除现行受雇者之配偶未就业者,除有正当理由外,不适用第16条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及第20条请家庭照顾假之规定。

四、 基于照顾子女为双亲共同之责任,为让津贴申请方式更切合被保险人实际需求,删除父母同为被保险人,不得同时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