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排妹遭性骚》律师:「不小心」让人感觉被冒犯 小心吃上官司!

杨孝文律师,经营「律小编法巢脸书专页

近日某艺人于社群网站发文表示,主持尾牙时,疑似遭到公司老板与现场男歌手在台上性骚扰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与评论,也有许多人质疑真实性。事后男歌手所属唱片公司则发声明否认,并支持提告。我们就借此来聊聊性骚扰议题吧!

怎么样算是性骚扰?

性骚扰,在《性别平等教育法》、《性别工作平等法》及《性骚扰防治法》等性平三法中,其实有着些许不同的定义。但整体而言,只要违反他人意愿而向他人实施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进而造成对方的厌恶或影响其正常生活,都算是「性骚扰」,例如:

1. 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或,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

上述规定看似复杂,但其实简单理解后可以发现,若具备「违反意愿且不受欢迎」、「与性、性别歧视、性别偏见有关」、「影响他人生活及尊严」、「不限于肢体碰触」等4大要件,通常即属于「性骚扰」行为。

▲鸡排妹自爆被性骚扰,引发社群讨论。(图/记者周宸亘摄)

需要具备「性骚扰」的意图吗?

《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固然具备意图的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须出于故意为处罚要件。

同法第20条,则规定:「对他人为性骚扰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未以故意为前提,若是不小心(过失)使他人感到恐惧、被冒犯及察觉他人存有敌意等感受,也有可能会符合本条所称的「性骚扰」,而着重于被害人个人的「主观」感受。

因此广义而言,不论是故意或是过失,都可能会构成性骚扰,仅是所面临的处罚不尽相同而已。

▲ 律师指出,即使是「不小心」使他人感到恐惧、被冒犯及察觉他人存有敌意等感受,也构成性骚扰。(翻摄鸡排妹脸书)

面对「性骚扰」应有的认知

数年前由美国好莱坞逐渐推展的「#MeToo」运动,目的在于终止性别暴力,促使受害者勇敢说出自己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经历。我国长久以来一再提倡男女平权、相互尊重,但在性犯罪的司法实证领域,男性加害人比例仍远多于女性;且受害者在经历性侵害事件后,情绪上已大受打击,却仍要面对后续验伤、搜证、对质司法程序,导致身、心灵再受创伤,着实令人感到无奈。

因此,笔者一再提倡建立「身体自主权」的自我保护观念,性骚扰类型态样繁多,虽未必都符合要件,但请相信自己的感受,勇敢说「不」!也应寻求亲友及专业人员之意见,切勿隐忍或因此感到自责、羞愧,甚至试图遗忘。

在证据搜集阶段,也应尝试将过程(人、事、时、地、物)说明纪录,甚至采取录音录影方式自保,并向相关单位、人员申诉或提出告诉,或许过程痛苦,但唯有冷静、理性且正确的处理问题,才能使性骚扰发生机率与损害程度减至最低。

健康的亲密关系建立前提,在于「礼貌」、「理解」与「尊重」,以礼貌的方式待人,并理解对方的完整感受,进而尊重对方所表达的身体界线,而不是「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

另因本件案发过程并未明朗,笔者也建议勿妄下评论,并以理性的态度看待,适时给予可能的受害者心理支持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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