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院2点认定「口译哥」不符进用资格 外交部:无法接受不实指控

口译赵怡翔。(资料照/记者陶本和摄)

记者吕欣玫/综合报导

监察委员对于「口译哥」赵怡翔出任我驻美代表处政治组组长一事,提案纠正外交部,认定赵怡翔不符进用资格。对此,外交部16日回应,针对监察委员片面认定外交部人员进用于法无据,外交部无法接受此一不实指控,也绝对会捍卫外交部向来恪守的依法行政精神

对于赵怡翔因出任我驻美代表处政治组组长,屡遭质疑资历太浅、破坏外交官体制,监察委员仉桂美、江绮雯、刘德勋日前申请自动调查,提出2大点纠正外交部,包括「外交部严重混用机要人员与聘用人员之进用机制」与「赵怡翔聘为一等咨议未符相关资格条件规定」,并于16日提出调查报告监察院也于16日通过对外交部之纠正案。

对此,外交部16日回应,外交部尊重监察委员的调查权,惟就「外交部有关外派人员进用资格问题」调查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无法接受。外交部指出,已多次配合监察委员详细说明赵怡翔咨议进用、外派及加衔的过程业务考量,但委员一再错误引用法令质疑外交部人员进用及人事安排,完全无视外交部已多次说明相关任命是依据法规处理。

外交部表示,驻外机构没有机要员额,赵怡翔是因应驻外机构特任馆长的业务需要,并依据聘用条例进用的聘用人员,并非依「机要人员进用办法」进用的机要人员,赵怡翔的聘用契约只是参考机要人员订有随同馆长离职的规定,监察委员不应刻意将机要人员与聘用人员混为一谈。

针对监察委员认为外交部违法进用赵怡翔为聘用咨议,外交部说,依据「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计划书等相关规定进用赵怡翔,赵怡翔过去任职国安会简任秘书总统府参议外交部长办公室主任等职,对外交涉经验丰富、娴熟美国事务,对巩固及深化台美关系应有助益,其进用过程合法,符合聘用一等咨议所需资格条件。

外交部表示,有关聘用人员进用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学历和行政经历等,应由用人机关视实际业务需要、本于权责认定,只有用人机关才能确实知道个人学经历是否符合业务需要,目前并没有由监察委员认定某机关聘用人员资格条件的规定,基此,请监察委员尊重用人机关的权责。对于监察委员认为聘用人员核予「组长」的对外名义于法无据,外交部认为,对外名义非编制内的法定职务,更不是法定主管、也不支领主管加给,其职衔仅供对外联系使用,外交部因应驻外馆处对外交涉的需要,依「驻外人员对外名义及加衔要点」核予赵怡翔以「组长」名义对外,符合法令规范。此外,驻外馆处聘用人员以「组长」名义对外,过去已有前例,赵怡翔以组长名义对外并非首例

外交部指出,「驻外机构组织通则」第7条所指驻外人员,除第5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外,尚包含第10条驻外机构聘用人员,所以「对外名义及加衔作业要点」第13点规定,驻外机构聘用人员得比照上开要点核给对外名义,以作为对外洽公使用,并非增加法律所无的规定,且通则并无限制聘用人员不得使用对外名义。

外交部强调,面对国际环境变化及挑战,将继续秉持弹性、多元的方式进用优秀人员,外馆馆长要由谁以「组长」名义对外,应由馆长视业务及任务需要指定,而且目前并无聘用人员不可以有「组长」名义的限制,所以在没有违反人事法令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监察院应尊重行政部门决定人事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