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女义交酿死亡车祸 二审逆转依业务过失判有罪

▲指挥酿车祸?指挥大于号志义交一审无罪。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5年前台北市大路西藏路口发生一起死亡车祸,女义陈美菊指挥一部自客车左转,导致直行的汪姓骑士撞车身亡,死者家属指控女义交和林姓驾驶过失致死,一审法官认为交警的指挥优先交通号志,判处无罪,16日二审大逆转,陈女业务过失致死罪,改判3月徒刑林男2月徒刑,均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这起车祸发生于98年3月17日上午7点许,当时女义交陈美菊在台北市万大路和西藏路口指挥交通,让自万大路北上的林姓男子驾驶的小客车左转西藏路,直行的汪姓骑士不及闪躲撞上身亡,家属怒告义交和小客车驾驶过失致死;检方分别将林姓男子及女义交依过失致死罪、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

一审法官认定,交通人员指挥手势优先于交通号志,小客车驾驶听从指挥左转,汪姓骑士没注意指挥,因此判决两人无罪,被害家属不服上诉,二审大逆转,改判女义交陈美菊「业务过失致死」有罪

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16日判决,女义交有指挥交通的权力,但须负责完全挡住直行车,当时万大路由北往南的方向绿灯,义交陈美菊未完全确认所有直行车辆都已停止,即指挥在待转区北上的自小客车林姓驾驶可以左转西藏路,导致机车骑士撞上身亡,涉及业务过失致死罪;而林姓驾驶未注意汪姓骑士直行而来,也涉及过失致死罪。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一项,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转弯,应遵守灯光号志或交通指挥人员之指挥,遇有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与灯光号志并用时,以交通指挥人员之指挥为准。二审的争论点在于义交指挥时机是否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