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堃安/MOD「自组频道」经判决为合法,然后呢?

律师指出,除中天新闻台遭不予换照案外,MOD「自组频道争议案件也值得社会关注。(图/业者提供)

● 廖堃安/律师

中华电信MOD与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之间的矛盾非一日之寒,在有线电视体系的既有利益结构下,频道业者被迫在上架有线电视与MOD之间选边站,而近期《通传法》案件中,除了中天新闻台遭不予换照一案外,尚有一件判决值得注意,即MOD「自组频道」争议案件,开启了MOD业者与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之第一场法律大战。

争议起因:NCC变更MOD营业规章

本争议起因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NCC)于108年1月23日委员会议通过中华电信MOD营业规章之变更(下称原处分),此举肯定中华电信在不干预频道内容服务提供者之内容服务规划与组合、销售方式费率订定的前提下,得以「办理不同类型之频道组合」,也就是俗称的「自组频道」。而此一变革之重要性,便可能导致在MOD上推出套餐权限,将由原先为有线电视系统业者掌握,转为中华电信本身亦可享有此权限。

对此,阳明山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永佳乐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园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吉隆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等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下合称原告)对NCC起诉请求撤销原处分,并主张原处分有违反MOD应作为中立、开放平台、及受公平管制问题,而违反《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50条、第60条之1、《通讯传播基本法》第7条及《有线广播电视法》相关规定等。

由于本件事实上有线电视台业者并非处分之相对人,在法律上系属由「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原处分违法,因此本件诉讼程序实体上的争点,均为双方争执之重点。

程序:原告适格 处分可能影响竞争自由&平等权

程序上,针对原告是否具有得提起本件诉讼之适格,亦即,有线电视台业者究竟是否会因为NCC准许MOD「自组频道」之方案而侵害到其权益

对此,法院认为,《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50条、第60条之1系维护用户收听权益,对于中华电信之义务规范;而《有线广播电视法》相关规定则系对系统经营者课加义务,其规范目的均没有包含保护系统经营业者,但因为《通讯传播基本法》第7条,则具有保障通讯传播业者竞争自由及平等权的保护规范目的,故原处分可能涉及影响其竞争自由与平等权,而认定原告起诉为合法

▲ NCC在108年1月23日决议,变更中华电信MOD营业规章。(图/业者提供)

原告败诉

实体上,就《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之部分,法院认为,于中华电信MOD修正营业规章后,其虽得自行组合频道为套餐销售,但也不可能未征得频道营运商的同意,并议妥频道营运商间的分润条件,即迳自组合套餐贩售。因此,其修正营业规章并未干预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内容服务规划与组合、销售方式及费率订定,与《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并无抵触。

就《有线广播电视法》之部分,法院认为,因中华电信MOD并不具有线电视系统头端用户端封闭的特性,非属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故无《有线广播电视法》的适用。

就《通讯传播基本法》之部分,法院认为,因中华电信MOD与有线广播电视至少有以下差异,故难认两者系提供相同服务,而应受相同模式的管制:

1. 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商、订户间之法律关系,与中华电信MOD与频道营运商、订户间之契约法律关系不同。

2. 系统经营者对频道营运商之权限,与中华电信MOD不同。

3. 订户的收视听选择程度不同:有线电视的订户基本上无自行选择之可能;MOD的订户则有多种套餐购买方式。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中华电信主动修正营业规章 积极争取优势

于本判决作成之前,即便在MOD平台,消费者购买频道套餐的「组合套餐权限」仍属于系统业者,除了套餐内容固定外,倘频道商选择将频道上架于MOD平台,其同一频道往往即无法于有线电视上架,即便其上架了MOD平台,可能也无法进入套餐组合中,而较不受消费者青睐。

这样的权力结构虽然贯彻了MOD作为中立平台的角色,但也让消费者的选择遭局限,无法依其收视习惯、偏好而自行订阅想要的频道。而中华电信MOD主动修正其营业规章,可以看出其积极争取竞争优势的意图。

▲ 中华电信MOD主动修正营业规章。(图/《镜周刊》提供)

判决影响:MOD推出「自由选」方案

于本判决后,对于MOD的套餐组合权限有了重大的影响,MOD依其营业规章及原处分,目前已推出的「自由选」方案,也让消费者能将订阅费用花在想看的频道上。

然而,目前有线电视中的既有频道,基于系统业者及代理业者的压力,往往还是不敢上架MOD,据报载,仅有东森集团向NCC申请3个专属MOD的特别频道。

此外,MOD于进行套餐组合时,仍旧需要协调征得频道营运商同意,而在既有有线电视的「系统业者-代理业者-频道商」的商业关系下,日后是否能够影响到更多能同时在MOD与有线电视上架的频道,也值得继续观察。

MOD特别频道 通过可能性降低

另一方面,NCC对于MOD特别频道的审查模式目前也不甚明确,加上自近期相关新闻观之,NCC对所有频道的申请案越来越严苛,可以推论MOD特别频道通过可能性也越来越低。

NCC对于MOD与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代理业者间的潜规则,应有一个全盘性的政策规划,到底是要朝开放MOD特别频道,鼓励既有业者重组内容至MOD上架,或是根本性地以《有线广播电视法》第37条第4项规定处理「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与频道代理业者」间的问题。

此一结构性问题若能获得解决,相信本文探讨之判决争议及MOD与有线电视间之扞格,亦能迎刃而解,最终使消费者对于购买频道之花费能更切合其需求、得以更自由选择,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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