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专法》欧锑锑董事长范立达:OTT专法举世独创 充满原创性!

● 范立达/前爱奇艺台湾代理商、欧锑锑娱乐董事长

「据说」经过一年多的研拟,NCC终于在今年7月22日端出了《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简称OTT TV专法草案,并于9月3日举办第一场公听会

这份只有20条条文的草案,在公听会中被所有发言的与会者批评得体无完肤,完全没有挣得一丝掌声

到底,NCC出了什么问题?或者说,OTT TV专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主管机关的信心满满与业者的惊怖疑虑,会存在如此巨大的落差?如果立法者看不到自己的盲点,那么,不妨由业者来逐一说明吧!

政府说放大捉小 却放掉最大OTT「Youtube」

这套草案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执法不公。

NCC开宗明义就说,OTT TV专法只管PGC内容的OTT,不管UGC内容的OTT。什么是UGC内容的OTT?NCC很明确的说,例如:YouTube。

UGC,指的是用户上传、分享的内容。这里指的用户,大多是素人。

的确,YouTube里,真的有很多内容是属于UGC性质。但是,也没有人可以否认,在YouTube上,国内所有电视业者的内容,不管是新闻戏剧、电影、综艺儿童节目,也都上架到了YouTube。这些透过电视台制作的内容,如果还要硬指是UGC,而不承认是由专业制作团队产出的PGC内容,那真是只有鬼才相信了。

更何况,YouTube目前是国内市占率最大的一家OTT平台。NCC在OTT TV专法草案中一再强调,执法原则是「抓大放小」,但如果最大一尾OTT就这么轻易放掉,还谈什么抓大放小呢?

▲ 9月3日NCC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公听会,业者砲声隆隆。(图/记者陈世昌摄)

要求OTT设自律组织 比电视业严格

再者,OTT TV专法中,为落实「抓大放小」原则,对于(除了YouTube)以外的大型OTT业者,采取强制纳管手段。被点名的业者,如果不乖乖办理登记,就重罚10万到100万元。

但是,境外的大型OTT业者,如Netflix或Disney+等,他们若是负隅顽抗,硬是不配合登记,请问,NCC的手能够伸到美国吗?10万到100万的罚单,能够开给川普政府吗?

其次,OTT TV专法草案硬性规定,所有纳管的业者都必须共同成立自律组织,如果不成立,就罚10万到50万。设若如果业者们真的不成立自律组织,难道NCC真要满门抄斩,开罚所有纳管的业者?

实则,OTT的性质与线上DVD租赁业相近,与媒体业性质相距甚远。试问,DVD录影带出租业有成立自律组织的必要吗?以电视台为例,NCC也只要求新闻台设立自律组织,其他诸如综合台、戏剧台、儿童台、体育台均无此一要求。

为什么对于OTT平台,却不分有无提供新闻内容,均一律得设自律组织?此一要求岂非比管制电视事业更严格?NCC一再强调,OTT TV专法采取的是light touch「轻度管制」原则,请问,这是哪门子的轻度管制?

▲ 欧锑锑董事长范立达质疑,若Netflix等境外OTT业者不依法登记,NCC能否将罚单开到美国去?(图/路透

中间服务商罚最重 本末倒置

OTT TV草案中最可议的条文,是要求电信业者、ISP、IDC、CDN业者不能为陆资OTT提供服务,否则重罚50万至500万元。这也是整部法律中最重的一项处罚。

但荒谬的是,电信、ISP、IDC、CDN都不是OTT事业,结果OTT专法中罚最重的,竟然是这些中间服务厂商,这岂非本末倒置?

再说,经济部在9月3日颁布了「在台湾地区从事商业行为禁止事项项目表」之后,这些中间服务厂商全在射程之内,有了经济部的法规命令之后,还须要在OTT TV专法中叠床架屋吗?

▲欧锑锑董事长范立达痛批,NCC想染指业者机密核心资料(图/记者陈世昌摄)

NCC企图染指业者机密资料

草案中还规定OTT业者要定期提报使用者数量、营业额点击数、流量及使用情况等资料,违者可罚10万至50万元。

上述数据,无不被每一家OTT业者视为最机密的核心资料,但NCC就想染指。

试想,在个人隐私权、营业秘密保护意识抬头的今日,政府要搜集个人的资料,都还须经过严谨的程序,且人民有权拒绝,何以NCC竟然以为他们可以超越全世界各政府的每一个部会,能够不附理由的就向各OTT业者伸手索取机密资料?NCC难道一点也不会脸红?

台湾OTT专法举世独创

整部法案中荒谬的地方还不只如此。最妙的是,被强制纳管或自愿登记的业者,都必须负担OTT TV专法中的义务,也有动辄被处罚的风险。

但逸于这部法律之外,如YouTube等不被纳管也不必登记的业者,却完全不必负担OTT TV专法中的法律责任

被强制纳管的业者也就算了,自愿登记的业者没糖吃还得忍受皮肉痛,请问,任何一位稍有理智的业者,会傻到自愿登记接受纳管吗?

台湾以前的法律,大多是「继受」(其实就是抄袭)英美、德国或日本,虽说橘逾淮为枳,移植过来的法律就算有些水土不服的问题,但既然已在法治先进国家中实践多年,我们爰用起来,大致没什么问题。

但此部OTT TV专法,由于是举世独创,无可抄袭、无可借鉴,所以充满了太多的原创性,而这些原创性偏偏又一再的凸显出低落的立法品质与立法技术,让人不免掷笔三叹。

笨就算了,笨还不肯学、笨还不肯问,这样的NCC,还有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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