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中资色彩之外,大型OTT业者管制目的不明!OTT专法草案仍有疑义

▲NCC完成全球首部OTT TV专法,知名的NETFLIX是否将纳管引起关注(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文/方玮晨律师

NCC于上周宣布「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以下称OTT专法草案)已经完成,将于本周公布草案内容,并且报请行政院审议。这一部OTT专法草案号称全球第一部OTT管制相关法律,能展现出NCC对于OTT市场管制的想法。但OTT所包含的经营方式甚多,且对世界各国而言,要如何建立OTT监理政策、监理法规,都是复杂而难解的问题东南亚各国于前几年或有提出相关的法规草案,但目前均未实际上路。NCC愿意面对问题值得鼓励,但这部OTT专法草案仍存在着许多待解的疑虑,也应该一并重视。

由NCC历次的说明及本法修法总说明可知,这一部OTT专法草案采取对网际网路视听服务「抓大放小」的精神,并采取「轻度自愿的登记制」,兼顾新兴产业发展,并保护公众视听权益而一定程度与以纳管。此外,目前OTT产业以外国大型业者为主流,为建立我国视听服务产业环境本法目的之一,也在于使鼓励业者扶植我国自制内容比例,并由政府提供相关奖励。然而这部专法草案是否能达成前述目的,则非无疑义。▲OTT TV网路影音已成不可或缺的收视来源(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OTT专法草案的规范客体依据NCC今年9月公布的「传播政策白皮书」,我国目前本土的OTT业者近20家,其中包括「无线电视业者经营」、「卫星电视业者经营」、「有线电视业者经营」、「电信业者经营」、「新兴影音平台」、「OTT影音机上盒等装置业者」,而境外业者则为大众耳熟能详的Netflix、爱奇艺或Line TV等。就NCC所列之我国本土OTT业者之中不少本身就是经营传统的有线电视、频道电信服务,故其同时经营之OTT亦有其本业之特色。依据NCC资料,目前我国本土OTT的经营模式有以VOD模式经营(随选视讯内容,包括SVOD、TVOD、AVOD)、有以EST购买模式经营、也有以Line TV线上直播或与有线电视类似的线性节目模式经营者。由此可知于我国OTT市场上除随选视讯外,也存在许多一般线性频道、直播频道类型

我国传统的影视领域的行政管制,是分别对于平台提供者(如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与内容提供者(如频道业者)分别进行管制。这也是因为传统的影视音领域多半是线性播出,若要平台提供者就内容负担过多的责任,事实上难以权责相符。但在OTT产业中,如果是VOD类型的OTT服务,OTT业者能事先决定何种影片可以上架于其OTT平台,业者有相当程度的编辑、筛选的可能性,因而较有可能对内容负担相当的责任。然而就线性播出或直播类型的OTT服务,因OTT平台是即时播出他人提供内容,此时OTT平台不见得能够有效的了解、编辑、筛选内容,就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管制模式。▲网路影音透过手机即可随时收看(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我国的OTT专法草案规范对象到底包括何类型的业者,这是前提性的重要问题。OTT专法草案中将「网际网路视听服务」定义为「透过网际网路将经编辑、筛选之视讯内容」,由此可知我国的OTT专法草案似将「网际网路视听服务」定义偏向以VOD类型提供服务之OTT平台,若以直播播出者(如YouTube、Facebook等提供平台供人上传或直播者之平台),似不属于此OTT专法草案之规范客体。也因此在OTT专法草案中亦课予「网际网路视听服务事业(即OTT平台)」对于其服务内容应确保不得有妨碍国家安全、公序良俗、儿少身心健康之义务,似亦可推论此OTT专法主要规范对象为VOD类型提供服务之OTT平台,对于提供线性频道或直播者,似非本专法的规范对象。

若不受本OTT专法草案规范者,是否能够获得相关的补助、奖励或辅导措施?本OTT专法中规定政府各单位应就事业依本法规定办理之具体措施,应提出鼓励、辅导方案。若某OTT平台未落于目前OTT专法规定之「网际网路视听服务事业」,是否即无法获得相关奖励及补助?依据NCC年初公布我国OTT业者列表中,本土业者同时以线性、直播方式经营者不在少数,是否会因此而难以达成扶持本土业者的美意,仍有待观察。

本草案是否会出现无效管制本OTT专法草案的管制对象主要为以VOD类型提供服务的业者,并以抓大放小的态度处置。如此一来,本草案所欲规管的对象已经可以预见。在目前的OTT市场环境下,若OTT专法草案主要受到管制的将会是境外大型OTT业者及我国发展较为蓬勃的少数OTT业者。但前述业者于近年来之经营多半较为稳定,于规管上除爱奇艺有另外的法律争议外,该等OTT业者近年均无重大争议,管制之主要目的较为不明。再者,虽然OTT专法草案要求业者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然而该等境外业者是否愿意将资料提出?要提出的范围为何尚不明确?是否会涉及其营业上重大秘密?NCC对于业者资料正确性之确认方式为何,都会是NCC于管制面上将碰到的问题。▲除了爱奇艺的中方色彩之外,境外大型OTT业者经营稳定,近年均无重大争议,管制之主要目的较为不明。(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学界及欧盟经验均曾提及OTT必须要有播送本国节目的比例,以扶植本国节目为政策目的。事实上以Netflix为例,近年除了常见的美剧外,巴西剧〈新死亡片场〉、义大利剧〈水上钟楼〉、德国剧〈暗〉及各类韩剧都有高品质的好表现。

除此之外,如前所述本OTT专法草案主要规范者会是VOD类型的OTT业者,若某OTT平台同时有VOD随选内容、线性播出内容、直播内容,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认定?要采取只要有VOD随选内容即须纳入OTT专法草案管制或者是只要有直播、线性播出内容即不纳入OTT专法草案管制,目前的草案对此问题尚无妥善的处理方式

OTT专法草案于订定目的上即揭示要采取「轻度管制」,然而于OTT专法草案中关于OTT业者须检附资料申请登记、需申报、须公开揭露、停播措施、加入或成立自律组织等规定,规范密度不亚于目前有线广播电视法所要求有线电视系统业者需遵守者。目前有线电视系统仍存在一定资源有限性的问题,然而网路资源则较无此问题,且提供使用者主动的选择空间,故这样的管制方式是否合理,NCC应再行思考。

本OTT专法草案于管制上对于VOD、线性、直播所采取的态度尚且不明,于此处的判断以及何种OTT业者须纳管、申报事项、公开揭露事项等均尚不明确,对于本OTT专法草案是否能于收集意见后真正由NCC确认提出报院,NCC若确认提出报行政院后是否能原汁原味送入立法院,笔者较不乐观。订定OTT专法原本就是极其困难的事情,东南亚各国于2016至2019年均有此尝试,后均暂缓通过该等法律。NCC本次所送出之草案虽有不足,但仍应正面看待NCC愿往前迈进之决心。

本文作者 方玮晨律师现为台北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费率审议委员会委员,有泽法律事务所助理合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