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再正名!乳含量未达35% 奶油只能叫「脂肪抹酱」

食药署再正名!乳含量未达35%,奶油只能叫「脂肪抹酱」。(图/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米粉果汁巧克力后,食药署又发起另一波正名活动范围囊括了酱油、醋与奶油。食药署表示未来只有经过「发酵」的豆类产品蔬果,才能称之为酱油或食醋,若在化学反应中有水解,或添加了其他配料,都需改名。另外,未来只有经乳品牛奶所制成的产品,才能称为奶油,不得再使用「植物奶油」等名称,若产品中食用油含量未达35%,更不得标示奶油二字,只能称作「脂肪抹酱」。

食品营养科科长李婉媜表示,鲜奶制成的产品中,乳脂肪含量在80%以上,才能称作奶油,介于10%~80%的,只能称作鲜奶油、食用油与乳脂。此外,由于市面上多见的「植物性奶油球」,多为食用油后制而成,李婉媜说,一旦完成正名程序,产品内食用油含量达35%以上者,应舍弃植物油,改称「人造奶油」,若品名中不含奶油二字者,则无需改名,但须在后方加括弧注记;至于食用油含量为10%~35%者,产品中则不得出现奶油,应改称「脂肪抹酱」。

在酱油方面,李婉媜说,只有经过发酵的豆类产品,才能称作酱油。如果是以植物性蛋白作为原料发酵,应改称「酿造酱油」。不过,若发酵产品中有经过氨基酸水解,则需改称「速成酱油」、「调和酱油」,不得混用

食醋部分与酱油类似,规定仅有经水果食物发酵的产品,才能叫做「OO醋」,若在发酵过程中添加了糖、盐、油脂、果汁等配料,则需改名为「OO调理醋」。另外,有些业者制醋过程中,会添加冰醋酸增加酸味,此时产品名称就需改为「合成食醋」,不得单以「醋」代之

食药署新一波的正名活动,是依照CNS定义所拟制,目前草案仍在搜集各界意见阶段,未来将依行政程序发布,最快2017年可上路。届时厂商若标示不实,可依《食安法》处4~400万元罚锾,若应标示却未标,则可依同法,裁处3~30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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