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专法》叶庆元/专法防堵爱奇艺违宪!台湾连陆剧平台都怕?

(编按:以下转载作者7月20日发表于《奔腾思潮投书,9月3日经济部公告「在台湾地区从事商业行为禁止事项项目表」(俗称爱奇艺条款)即日生效,将代理或经销中国OTT及相关商业服务纳入禁止范围。爱奇艺代理商欧锑锑娱乐遂宣布,即日起停止爱奇艺会员经销业务及品牌代理服务

● 叶庆元/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

在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后,NCC终于推出了「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计划透过「自动登记」、「规模申报」、「处罚台湾电信业者」等手段,来防堵对岸的爱奇艺等影音平台

姑且先不论NCC这些管制手段最终能否达到效果(笔者非常悲观),笔者好奇的是,禁止对岸影音平台的正当性究竟何在?

主张管制爱奇艺等对岸影音的人(如立法委员范云)主张,爱奇艺等影音平台上充斥着「中国文化」的影音产品,尤其爱奇艺「在台超过600万人下载」,有纵容「红色渗透」的疑虑。苏贞昌院长更是加码表示,「不会让中国达并吞台湾的目的」。

依照范云委员以及苏院长的逻辑,台湾人民只要透过爱奇艺等网路影音平台追陆剧,就会遭到对岸渗透、洗脑,进而导致台湾遭到对岸并吞?原来在苏院长及范委员的心中,台湾人民这么没有判断力?必须要由政府立法来避免人民遭到对岸影音平台的洗脑、渗透?

须知,我国宪法第11条明文保障言论自由,其保障目的之一,即在于「满足人民知的权利」,此经大法官于释字第678号、644号及509号等解释理由书中屡屡予以阐明。

媒体汇流的趋势下,人民透过网际网路取得全球传统以及新兴媒体的影音产品,以获取新知、交流资讯,已经是势不可挡的潮流,NCC身为媒体汇流的主管机关,却于此时立法管制跨境影音平台,非仅是螳臂挡车,更是时空错乱

难道NCC还以为自己是500多年前英国皇权专制时期的「星座法院(Court of Star Chamber)」,拥有事前审查、管制出版、限制人民资讯来源的权力?

在自由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拥有思想及言论的自由,如果连台湾人民连透过网路取得资讯的自由都可以由NCC任意予以剥夺,那思想及言论之自由也就沦为空言。在自由民主的国度,应当允许不同的意见(包括真理以及谬论)自由流通、辩论,并由人民自行判断是非,不该是由国家控制资讯的来源,否则我国还有什么立场嘲笑对岸建构「网路长城」是专制、独裁?

简单地说,对岸的影音出版品中,当然不乏具有统战或洗脑目的的影片,但是此等影片在台湾本来就没有市场可言,就算在爱奇艺等影音平台上可以观赏,也难以想像会受到台湾民众的青睐。

进而言之,即使少数的台湾民众真的观览了这样的影片,难道就会因此被洗脑,而相信抗日神剧中,共产党员披着棉被就可刀枪不入?难道就会相信毛泽东英明神武?难道就会崇信中共伟大、光荣、正确?

如果民进党政府忧虑的,是爱奇艺此等影音平台上,可以观览未经我国许可的对岸影音出版品;则合理的管制手段应该是鼓励爱奇艺在我国登记、注册,并进而要求爱奇艺将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之影音出版品予以下架,而不是全面禁绝对岸之网路影音平台。

然而,目前NCC推出的管制手段,却是要求我国电信业者、CDN或云端服务商配合拦阻相关资讯,不得提供相关服务予「非法业者」,否则最重处以500万元罚金。这样的管制手段,不但是弄错了病征,也开错了药。不但没管到对岸的影音平台,只是苦了国内的相关业者,注定是徒劳无功。

NCC这次推出的OTT专法草案,不但限制人民知的权利,而且管制手段也明显地逾越了必要的限度,明显具有违宪疑虑。笔者呼吁NCC不要为了仰体上意,强推违宪的OTT专法,否则将会在台湾言论自由的发展史上,留下难堪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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