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110年起「原产地」全揭露 菜市场摊贩也躲不掉!
▲散装食品110年起「原产地」全揭露,菜市场摊贩也躲不掉!(图/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未来到菜市场买菜,原产地在哪也看得到!为强化透明散装食品资讯,食药署今(1)日预告「散装食品标示规定」草案,要求所有食品贩卖业者,都需揭露产品出产地点,供消费者选购参考,目前预告已进入评论期,供业者提出意见,新制最快将在110年元旦正式上路。
食药署科长李婉祯表示,食药署已于101年起规定具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散装食品贩售业者,须依规定标示产地,但市场摊贩、水果摊商等未具公司或商业登记的小型贩售业者,则不在规定范围。但近年来一直有外界反映,想知道自己在菜市场买回来的蔬果肉品到底是由哪里生产,才会在经多方研议后提出预告。
至于市场贩售的散装食品到底该如何标示?李婉祯举例,如水果摊贩售的是日本进口苹果,就需插牌以中文写上「日本」二字,但如果整摊都为同一国生产,就不须逐一标示,可于显著之处悬吊例牌即可。
而草案对标示的方式亦有规定,业者可用卡片、标记(标签)或标示牌(版)等形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等方式至于店铺明显处,以标记(标签)标示者,为了方便民众辨识,字体长度、宽度皆不得小于0.2公分;若以其他方式标示者,各不得小于2公分。
李婉祯提到,目前预告已进入2个月评论期,业者若有意见,都可上网反应,因应散装食品型态多元,新制将依产品类别分阶段实施,生鲜、冷藏、冷冻、脱水、干燥、碾碎、研磨、简单切割之农畜禽产品,预定于110元旦先行上路,其他品项则于111年元代全面实施,届时标示不全者,可依《食安法》处3万至300万元罚锾;标示不实者,则可处4万至400万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