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布政司的五千两去哪儿了?」法界:没收进国库了
▲检方没收后,可迅速拍卖以确保价值。图为台南地检署进行拍卖。(图/记者林悦摄,下同)
周星驰电影经典台词「山西布政司的五千两去哪儿了?」这攸关我国针对犯罪不法所得的处置。在2016年7月1日上路的「没收」新制中,特别增加了「第三人没收」制度,扩大没收的主体范围。只要能证明第三人所有财物为犯罪不法所得,检方就能声请没收,收归国库。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27日发文介绍我国没收新制,协会指出,修正前的刑法第38条规定,「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只有在属于犯罪行为人所有的前提下才能没收。但如果犯罪所得已经移转到对于犯罪行为人的亲属、密友甚至是人头底下呢?像是登记在家人名下的豪宅、超跑、名牌包等等,也只能莫可奈何。
协会表示,修法后的38条增列了「第三人没收」,扩大没收的主体范围,规定如下:「前项之物属于犯罪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而无正当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没收之。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前二项之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其中也就是除了犯罪者的财产外,纵使财产是属于没有参与犯罪之「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只要检察官查到的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包含不动产及动产,来自于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所得,都可以用声请宣告没收的方式来剥夺犯罪行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财产。例如诈骗集团车手或是机房把诈骗来的款项拿来买超跑、名表或是珠宝,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依照新法都可以声请没收。纵使第三人将犯罪所得变价、出售,国家还可以「追征其价额」。
协会进一步指出,另外,为了避免检察官为了声请没收时扣案物有丧失、毁坏或减损之虞或是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费过巨或有困难者。法务部订定有「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中扣押物变价应行注意事项」,在检察官有相当理由认为符合前点所列情形而有变价之必要,或依被告之请求,经检察官认为适当者,得将扣押物予以拍卖,并保管价金。
协会举例,诸如汽车或大型机具,如不定期发动或是没有适合的地点停放,待判决确定时,恐怕已成一团废铁;又或是有时效性的贵重物品,例如I-phone或笔电等,待判决确定后恐怕连开机都成困难,不如趁有市场价格时先行拍卖,不仅可以彻底剥夺犯罪行为人因犯罪所得,没收所得在有犯罪被害人时可以发还被害人,填补所受损害;纵使没有被害人,也可以充实国库。是各地方检察署会定期或是结合行政执行署一起将需变价的扣案物品拿出来拍卖,这也造就了「中检柑仔店」的好名声!各地方检察署也都会在网站上不定期公告变价拍卖程序,欢迎民众来挖宝!
协会最后提到周星驰电影-「威龙闯天关」的桥段,由于山西布政司的五千两因为是贪污贿款,不论是从谁的床下、谁的屋子找出来的,套用没收新制,可通通都得还财于民纳入国库了,就连何汝大老婆身上的金饰,或许也是可以没收的标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