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新增! 中央主管机关可限制食品加工、食用部位

食安问题频传立院今通过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示意图东森新闻记者赵于婷台北报导近日食安问题频传,从蔬果验出多种农药残留到新竹地下工厂自制萝卜糕、蛋饼卖给早餐店,业者产品检验不合格或标示不明等,种种问题都显示出食品安全管理需更加严谨。对此,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条文修正案主要赋予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例如含有反式脂肪之部分氢化油,得限制其制造、加工事项重点说明如下: 1.  新增第15条之1: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制造、加工、调配方式条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制成之产品型态或其他事项。2. 修正第41条:强调业者应配合主管机关所执行之查核及抽样等措施。3. 修正第48条:配合增订违反第15条之1规定罚则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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