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机」成食安管理漏洞? 7月起强制标示食品资讯

卫福部食药公告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图/记者李佳蓉摄)

记者赵于婷台北报导

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日益多样化,为透明食品资讯,卫福部食药署今(2)日公告「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之标示规定」,并自1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论包装、散装或自动贩卖机调制的食品皆应依该规定标示,除食品资讯外,应于机台外部明显标示贩卖机业者资讯,包括业者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号码

其中包装食品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及其相关规定办理标示、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食品负责厂商制造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地址及登录字号原产地、有效日期、过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组肉等8项。自动贩卖机调制食品因属消费者投币选择后调制的,因此可免标示其「有效日期」,但其余标示事项与散装食品相同。

另外,在标示型式方式上,包装食品所有标示项目及散装食品的「有效日期」应标示于产品外包装容器外,其他标示项目得以标记标签)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便是的方式固定好。

食药署提醒,若业者未依规定完整标示,则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5条规定,得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锾;如标示有不实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得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违规包装产品依同法第52条规定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