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先缴一半税金 留下买路财

法律还未判定该处分是否适法、是否应税之前,就要求人民先缴一半税金,这与拦路抢劫有何不同?(图/视觉中国CFP授权提供)

文/雨心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是一般人熟悉的强盗拦路抢劫景象,竟然活生生的存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机关里,着实令人难以接受。

中华人权协会等单位曾经办理的「赋税人权大调查」结果显示,「税务机关行政权过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质高居第一名,「诉愿制度只是摆着好看,行政救济形同虚设」及「法官不熟税法行政法院等同败诉法院」分居2、3名。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近《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经立法院通过,税务专业法庭制度即将上路,人民升起一线希望之际,惊闻司法院技术走私,让败诉法院的法官几乎全数拿到税务专业法庭法官证书,试问,这样的改革有何改进?!

为什么一直以来,税捐行政救济的机制看在纳税人眼中不过是「晃点」民主的欺民噱头?相信「税务机关行政权过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质」,人民申请复查几乎没有成功的案例,是普罗大众的经验,人民若要继续讨回公道,在行政诉讼之前还要先经过诉愿的程序。笔者的律师友人,曾经承接数个税捐救济案子,她说诉愿法第52条第2项后段有关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但她承接的诉愿案见,有的外界诉愿委员甚至只有九分之一,更严重的是「球员裁判」情况,民众难以向财政部诉愿委员会寻求公义,只好去打仍然是没有希望的行政诉讼。

我国目前的税捐救济机制根本无法保护纳税人。行政机关设置各种不同功能的委员会,最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跳脱既有的行政框架与职务干涉,对案件的审理、议决做到公平性,并弥补机关专业职能的不足,故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的参与。然而,诉愿委员均各有其本职要忙,只有开委员会的时候出席,案件内容、争议点系由委员会职员做简报,这样能够深入解析案情吗?而这个职员也是具有税务单位资历的人,对他的公正性民众也是难以信任!

依常识就可知道,不服税捐处分、不惜提起救济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信有理,据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若不服税捐机关核定的税捐提起行政救济,在复查阶段可暂时免缴纳税款,但不服复查决定提起诉愿时,应就复查决定的应纳税额,缴纳半数或提供相当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就是说,税单要课一千万,要先缴500万之后才可提出诉愿。为人诟病之处是,法律还未判定该处分是否适法、是否应税之前,怎可片面要求人民先缴一半税金?这与拦路抢劫有何不同?!

最扼杀人民的,若是人民无力先缴一半税金,就只有等着被强制执行、没收财产,甚至限制出境或管收。有能力缴一半税金的人民,先缴了一半税金,还要自己聘请会计师、律师,继续打无尽期的行政救济,痛苦可想而知。武器不平等、立足点不平等,等于先把人民的手脚砍掉,再来跟政府打,非常没有公平正义!重点是,这样的规定违宪的。据了解,先缴一半税金才能取得救济资格,原来的规定是在提起复查时,后来这个规定被大法官解释违宪而撤销,却在诉愿程序中借尸还魂,同样是在荼毒人民。

诉愿委员会作成偏袒税捐机关之决定,具有重大瑕疵,但实务上行政法院又无法以税法法理推演正确的法律解释,对税务行政机关的解释函令是否确实符合税捐法律也未能充分审查,无法发挥司法者制衡行政机关的功能,加上「以吏为师」品项标示不实的「税务专业法官」即将上路,人民的税捐案件救济之路走到了尽头仍然含冤莫白,导致我国租税无人权,租税无法制也无法治,政府想要人民的财产恐怕不是一半,而是全部,这样的税制能不改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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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雨心,公职退休人员。本报保留删修权。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