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单位可请领旧制退休金 时效仅5年

劳退新制施行后,若劳工选择在同一单位任职,符合劳基法退休要件,仍可请领劳退旧制退休金,但请求权时效仅5年。(本报资料照片

劳退新制施行后,若劳工选择仍在同一单位任职,符合劳基法退休要件,仍可以请领劳退旧制退休金,但依劳基法58条规定,「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提醒劳工朋友若符合退休金请领要件,要记得向雇主请求。

劳退旧制退休要件包括「自请退休」与「强制退休」,区别在于,「自请退休」的发动权为劳工,「强制退休」的发动权在雇主。

自请退休条件为「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者」,凡符合自请退休要件者,劳工有权随时请求退休,纵使雇主依劳基法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仍应依劳基法规定发给退休金。

强制退休条件为「年满65岁者」、「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劳工如果担任具有危险性、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工作,可由事业单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前项强制退休年龄,但不得少于55岁。

至于劳工退休金给与标准为按照劳工工作年资,工作每满1年给2个基数,但超过15年工作年资部分,每满1年给1个基数,最高总数以45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1年;强制退休劳工,其身心障碍系因执行职务导致而被强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规定加给20%。基数则为退休时一个月平均工资(指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6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所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