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非普世人权」 大法官吴陈镮:同性绝无繁衍后代可能
▲大法官吴陈镮(左)和黄虹霞分别提出「不同意见书」和「部分不同意见书」。(图/翻摄司法院网站)
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释字第748号解释,宣告《民法》不允许同性结婚的规定违宪,15位大法官中有两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大法官吴陈镮在「不同意见书」中说,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人权,应由立法或全民公投决定,他也提到,同性绝无繁衍后代可能。
吴陈镮表示,《宪法》保障婚姻自由限于一夫一妻,婚姻乃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为社会形成与发展基础,乃一种受《宪法》制度性保障的制度(Institution),具有深植人心的社会及文化意涵,可能因不同社会而有巨大差异,反映一个国家社会及文化价值观。
吴陈镮指出,是否变更,涉及整个社会及文化价值观变动,并非一味地仿效他国作法即可,而应由代表全国民意之中央立法机关,经由立法程序的间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国民众透过公民投票,创制立法原则的直接民主程序决定。
吴陈镮说,现行《民法》规定婚姻以一男一女为限,「多数意见反客为主、倒果为因,认婚姻自由不限于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宪法》之保障,逻辑谬误。」
▼得知同婚将合法,在司法院外的同志情侣激动亲吻。(图/记者季相儒摄)
吴陈镮表示,我国育龄妇女总生育率长期持续下降,已成为世界生育率最低国家之一,行政院乃发布实施《中华民国人口政策纲领》,倡议改善择偶环境,增加结婚机会,倡导适龄婚育,提升生育率,缓和人口高龄化速度,维系家庭功能,维持合理人口结构,以有助于社会永续发展。
吴陈镮表示,因个人意愿或个人特殊生理因素,一夫一妻之婚姻固有不繁衍后代者,但同性别二人间之结合,基于生理上差异,则绝无繁衍后代可能,因该差异所生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而为差别对待,「其目的系为维系人伦秩序、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后代、提升生育率、养育子女、缓和人口高龄化速度、维系家庭功能、维持合理人口结构,使社会、国家得以永续发展之重要公共利益。」
吴陈镮说,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既受《宪法》制度性保障,未以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别二人之永久结合,自不生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问题。
吴陈镮认为,《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欧洲人权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及《美洲人权公约》等(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均规定仅有异性得以结婚。
▲▼《民法》未保障同婚违宪,有同志激动落泪,另一人拥抱安慰。(图/记者季相儒摄)
吴陈镮表示,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及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又分别认定同性结婚不是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法及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人民自由或权利,全球复仅有一成多一点点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故同性婚姻显然并非普世保障人民自由或权利。
吴陈镮提到,目前联合国共有193个会员国,全球仅有21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15个国家承认同性伴侣,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之国家合计不到两成,国际社会就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尚未形成共识,亚洲各国亦无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
吴陈镮认为,根据大法官释字748号解释,有关机关必须在2年内完成立法或修法,无疑阻碍人民就此深具社会与文化意涵议题,透过民主程序审议及辩论机会,且降低持不同意见者继续对话,与彼此进一步了解及包容可能性,至为遗憾。
▼吴陈镮曾表明自己反同婚的立场。(图/资料照/记者赖于榛摄)
司法院共有15位大法官,除黄瑞明回避审理本案,共有12名大法官赞成同婚,另外,吴陈镮提「不同意见书」、黄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见书」。吴陈镮2015年获任命为大法官时,就曾表明「不赞成同性婚姻」。
大法官24日下午4时公布释宪结果,宣告《民法》中「同性不得结婚」的相关规定「违宪」,并要求有关机关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制定;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可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于登记二人间发生法律上配偶关系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偶之义务。
▼司法院15位大法官中,一人回避、12人赞成、2人提不同意见。(图/翻摄司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