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女婿可派驻独董企业工作 回避利益二派意见相左
▲独立董事监督企业责任的压力与责任议题,近日颇受关注及探讨。(图/免费图库pixabay)
媳妇女婿在公公岳母担任独立董事的金融公司工作,是否有涉及利益输送等须加已回避,财经界与法界人士看法不一,一派认为应回避,一派认为非关系人未涉及违规。
关于金融公司独立董事的女婿或是媳妇任职的公司,与所担任独董的企业有生意往来,且还为该专案负责人派驻金融企业,那么独董子女的配偶是否应该主动回避这层工作关系。
曾担任金管会高阶主管、金控公司董事长的独立董事,出席一场独董论坛时对于上述案情,认为是须要利益回避,在场的一家金控法务长也同意此论点。
而曾办股市秃鹰案的检察官则是举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所称的关系人,凡企业与其他个体(含机构与个人)之间,若一方对于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经营、理财政策上具有重大影响力者,该双方即互为关系人,其中提到关系人的范围中涉及董事部分,提到的需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及直属总经理之部门主管,或者是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总经理的配偶,亦或是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之二亲等以内亲属。
也就是说,独董子女的配偶未在以上的关系人定义范围内,无须回避。
另有法界人士认为,依「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3条的对于公开发行公司之独立董事应于选任前2年及任职期间无下列情事的规定中,提到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或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未提到独董子女配偶的这一层关系,应无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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